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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火烧上海一小区垃圾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名男子与好友聚餐痛饮“混酒”,回家路上“随手”点燃小区里的垃圾房,事后全无印象……虽然此次火情未造成严重后果,却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该男子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12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以放火罪对杨某提起公诉,11月23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松江区检察院介绍,2022年1月,杨某与好友聚餐,席间以酒助兴,喝下了四两白酒加七瓶啤酒。酒足饭饱兴尽而归,经过家门附近的垃圾房时,杨某鬼使神差地用打火机点燃了垃圾桶内杂物,后扬长而去回到家中。
火势渐大,在家中休息的余先生看到对面的垃圾房着起了火,赶忙拿脸盆接水出门灭火,历时十多分钟终于将火扑灭。次日,余先生将垃圾房着火的信息反馈给了居委会,居委会现场查看情况后发现,垃圾房内的一个塑料垃圾桶已被烧毁,约两平米的外墙马赛克装饰面被烧黑,一根落水管被烧坏,随后便选择报警。
很快,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说当晚自己喝多了酒,记不清回家路上到底发生了什么,直至民警播放监控时,杨某才知道自己竟做了如此离谱的事。对于酒后撒酒疯放火的行为,他表示很悔恨。
经审查,杨某酒后用打火机点燃垃圾桶内杂物,引发火灾,造成物损共计283元。虽然案发时杨某处于醉酒状态,对行为控制的意志力减弱,但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杨某点燃的垃圾房附近就是居民楼,上方又有架空电线,其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杨某应当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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