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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偷拍官员违纪算侵犯隐私吗?专家:不因举报有功就不追究

中国之声
2018-05-14 11:36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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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去年7月,浙江台州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家的车被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结果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某。

现年44岁的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曾持续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某某未果。池某告诉记者,在周某某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某某,并寄送了他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某某在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某实施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池某不满处罚,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今年4月,池某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代理律师: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

池某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指出,该案件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周某某则对媒体表示,池某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不予置评。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此前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也没有导致家庭破裂,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不过,目前周某某已由黄岩公安分局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案件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黄岩官方昨天回应说,黄岩区纪委等单位正就媒体报道和最新举报进一步调查核实,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同时有类似案件发生 律师解读

日前,在湖南长沙,李某、刘某等四人在某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今年3月,该团伙中的两人在湖南省某国有企业地下车库更换私家车的定位仪时被保安发现,上述4人相继被抓。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只要保证真实性,所谓证据还是可以被采信,但改变不了他们违法的事实,“作为一个党政机关的领导来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纪律检查。如果私底下采的证据是可靠的,这就适用不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但如果视频本身是经过编造的、经过PS的、或者添油加醋的,不能保证真实性,那么可能还存在诬告陷害罪的问题。如果视频是真实的,他用作敲诈勒索,这就应该分成两种情况来看,第一个是被拍者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个就是窃取别人隐私的问题。有可能实现双罚,就是被拍的人可能要依法依纪承担责任,同时跟拍的人应当也不会拿到豁免权利。”

朱巍说,大到官员、小到某一个产品,公民都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力时,应该是发自对权利的监督,而不是为泄愤或勒索,“不管结果怎样,偷拍偷录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举报有功,就不追究了,这是不可以的。”

官员的隐私保护是否应当让位于监督?

朱巍告诉中国之声,公民要监督、行使好权力,还是要找当地纪委。一旦发现线索,公民调查取证是非常难的,应当反映给组织和有关部门,让他们去调查。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用法律的形式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除外。

对此,朱巍表示,对于公务员涉及公务的行为,应当没有隐私权可言,“比如广州有个人,到处去跟拍公车私用的情况,车牌号当然是隐私,但他可以向外曝光,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力的手段。但是,你去跟拍有可能涉及他的家人、生活的一些隐私,跟他的工作可能没有必然关系。这种调查和我们刚刚讲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查是不一样的。”

(原题为《跟踪偷拍举报官员违纪算侵犯隐私吗?专家这样说》)

    责任编辑:顾亚敏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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