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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劳务派遣的员工致人损害 如何承担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小纰漏很正常,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系保安公司保安,两人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2022年5月的一天,乙劳务公司工人即原告李某等在甲公司工地因阻挡施工与甲公司工人发生争吵,甲公司派张某与王某前去制止,在此过程中,张某与王某用铁制螺杆和拳头将原告李某打伤,后原告住院治疗10余天。三原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张某与王某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段哲接到案件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针对被告张某与王某提出的关于打架起因及过错在于原告李某的答辩意见,法官去派出所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详细阅读了询问笔录,有理有据的向各方当事人讲明各自的过错,并向甲公司释明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最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张某与王某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甲公司自愿依责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0000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判断员工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采取“客观判断标准”,即应当根据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职务是否具有内在联系进行判断。下列两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1)执行单位授权的工作或者执行单位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2)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或指示范围,但其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以下规则承担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有过错的派遣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全额或部分追偿。
文:张轶锟
编:盖 琦
审:赵鹏辉
原标题:《三原法院:劳务派遣的员工致人损害 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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