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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交易额3300亿的云联惠,曾为1万多元劳资纠纷上诉
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企查查数据显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法律诉讼36条,其中有34条都是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云联惠因与被上诉人陈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其提起上诉。
此前,原审法院判令云联惠一次性支付陈菊2016年2月份工资2000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资1747.12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约1.3万元。
一审判决显示,此前云某惠(即云联惠)主张与陈菊没有劳动关系,但陈菊提交了云联惠为其发放的工作证。同时,云某惠方面已确认向陈菊发放工资,云某惠的股东也以个人账户向陈菊发放工资,陈菊从事的工作内容亦是云某惠公司的项目,云某惠公司并无证据推翻上述事实。
上述判决公布后,云联惠方面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与陈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需支付陈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云联惠方面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是,其与广东云某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某国骥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黄某作为云联惠股东和云某国骥公司的董事长,其账户有支付陈菊款项的记录,不能因此认定云联惠方面与陈菊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黄某作为云某国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菊与云某国骥公司的关系更加合理。而且陈菊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不能体现该表是云联惠方面制作的,而是属于云某国骥公司的工资明细,“仅以上面有黄某的签名便认为为我司的工资明细表证据不足。”
云联惠方面辩称,“我司与陈菊从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司一致认为陈菊是云某国骥公司与毛某团队合作而安排来进行项目运作的,如果仅因为我司接受云某国骥公司安排如同陈菊一类人员的服务,就承担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是绝对的不公平。”
对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期间,其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法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云某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陈菊和云联惠的劳资纠纷并非孤例。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与陈菊有类似遭遇的还有33人,他们都参与到了云联惠的项目,工资水平在2500元到3万元不等,但都未曾与云联惠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令云联惠方面赔偿一万余元到20万元不等。在这34则判决书中,工资最低的为陈菊,工资为2000元/月,赔偿金额约1.3万元;另有一名员工名为赵红菊,工资为3000元/月,总赔偿金额1万元。
在云联惠早前的宣传中,这家公司的规模巨大。
云联惠官网之前披露的数据称,到2018年5月8日,云联惠的累计交易金额约为3300亿元。今年1月,一名与云联惠有合作的商家在朋友圈发的数据显示,云联惠称其目前在8家银行共有9000亿存款。
这样的规模宣传,让云联惠与“员工”之间金额并不算高的劳资纠纷显得颇为刺眼,
而且,云联惠在辩解中拿出的辩解理由,还承认了“员工”和云联惠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
企查查数据显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4年1月6日,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32号,注册资本为100001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是黄观勇,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三大股东为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泓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黄明,三者分别持股43.91%,37.27%和18.82%。
前两大股东中,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是黄明旗下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黄明。企查查数据显示,黄明在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9.7950%,且该公司的注册地也在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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