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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刊文:低温津贴亟待法治“解冻”
2022年12月18日,山东威海,受强冷空气影响,威海遭遇强降雪,环卫工人清理积雪。人民视觉 图
随着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由于关于低温津贴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和各地的政策规定或标准中,缺乏专门性文件进行明确,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让符合条件的户外劳动者普遍受益。(12月19日《工人日报》)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这是涉及低温津贴的比较早的规定。然而多年来,低温津贴有关政策规定未能全面有效落地,在一些地方和场合成了口惠而实不至的“纸上福利”。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人们对于低温的职业危害缺乏足够重视。低温作业对人体的危害是逐渐显现的,不像高温中暑立竿见影,容易被人们忽视。还有不少企业认为,给职工发放棉大衣、手套等冬季劳保用品就是落实了低温福利。另一方面,低温津贴在一些地方和场合停留在概念层面,缺乏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据专家介绍,目前除了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所涉及外,国家层面对于低温津贴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
缺乏强有力、可操作的规定,低温津贴也就难免形同虚设。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的考虑,不少用人单位并不会主动给职工发低温津贴。“法无明文不可为”,劳动监察部门很难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而劳动者在争取低温作业权益保障时,也时常陷入窘境。此前有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涉及“低温作业”的仅有11个省或直辖市的47份判决,判决结果往往是劳动者的低温津贴诉求被驳回,缺乏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法院不予支持的主要原因。
医学研究证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指标一旦超过了正常人机体所应承受的限度后,就会给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低温作业容易造成冷冻伤,还会诱发、加重心脑血管疾病,危害同样不容小觑。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低温津贴不能再被“冷藏”下去,“解冻”是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
在这方面,落实高温津贴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和高温作业做出了明确界定。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办法实施以来成效明显,高温津贴得到了较好落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先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推动低温津贴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去年10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成为全国首部明确低温津贴发放条件、金额标准的地方性法规。期待今后能有更多地方加快立法步伐,明确发放标准,加强执法监督,让低温津贴真正惠及广大劳动者。有关方面也应积极探索低温津贴的顶层设计,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度,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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