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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吴学占获刑2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学占以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或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吴学占、李忠个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2016年4月,吴学占等人催债山东聊城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多次骚扰苏银霞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苏银霞的儿子于欢不忍目睹母亲受辱,用水果刀捅伤杜志浩等4名催债人员,导致杜志浩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案中的暴力讨债背后,是吴学占涉黑团伙的猖獗。在于欢案案发一个月之后,山东警方督办吴学占等人违法犯罪案。
2017年5月26日,聊城公安曾通报,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于2016年5月25日由山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被起诉至法院后,曾两次补充起诉。被起诉的被告人共计15人,包括吴学占、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其中,与于欢、苏银霞一家有关的有12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奸罪等9项罪名。
起诉书显示,被指控9个罪名中,3个罪名与苏银霞、于欢母子有关,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学占等15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法院曾通报,该案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吴学占团伙涉黑案中,于欢、苏苏银霞均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苏银霞的请求是,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向苏银霞返还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所收取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13.4万元,返还其所违法占有的名仕花园房屋一处;依法判决所有被告人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
于欢的附民诉求是,对吴学占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学占等11名被告人因对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凌辱等手段,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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