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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促进区域减污降碳协同发展
编者按:为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并向社会公开。据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制定、修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两高”项目源头防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等环境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对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发布的审批原则主要是对现有政策、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衔接落实。
在具体内容上,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增加了区域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等内容,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展,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促进区域减污降碳协同发展。如: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励改建、扩建项目达到钢铁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原则上不得配备自备燃煤机组。污染防治措施突出钢铁项目二噁英、焦化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控措施,增加烧结湿法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要求,鼓励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方式。并且新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中还强调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
附:《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文/Yang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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