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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评“滞销大爷”事件:悲情营销不能滥用他人肖像
近日,山西省临猗县政府发布的一则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引发关注。声明中称,多个电商发布“临猗苹果滞销”的营销策划,利用打“悲情牌”营销临猗苹果,给当地果业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且营销内容有诸多夸大失实之处。
悲情营销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本无可厚非。不少温情广告的目的,就在于唤起消费者的同情心,将商品推销给特定用户群。但是,营销手段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否则,再有想象力的创意,再巧妙的设计,也只能起到反效果。
老大爷的肖像被多家电商滥用。先说说新闻中提到的被商家用来营造悲情的老大爷的肖像。登录电商平台,不难发现还有多个商家以“苹果滞销”“鲜笋滞销”“菠萝滞销”等为由头售卖商品,采用的都是同一名老人的照片。这些宣传页面不约而同地展现了用胳膊擦眼睛,手里攥着几张10元和5元纸币的可怜老人形象。难怪有网友表示,“滞销大爷”都不够用了。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让广大消费者质疑上述商家的诚信度。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赔上了千金难买的信誉度,这些商家的行为是否值得,已无需赘言。
商家若存在滥用、冒用他人照片的情况,则已经涉嫌侵犯肖像权。图片中的人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商家索要赔偿。同时,部分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购买商品前,消费者本应有权利知晓这些苹果的真实情况。虽然苹果等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但消费者仍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在此基础上,电商平台也不应袖手旁观,而要积极作为,追究这些弄虚作假的商家的责任,以正视听。若无媒体的提醒,平台能否及时发现这些问题的存在?“滞销大爷”事件,也是对电商平台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提醒。
而根据当地政府的调查,上述商家多采用摆拍方式,刻意营造果农的贫苦形象。为最大限度地博取消费者同情,电商还刻意打造临猗苹果“丑”的特点。在宣传页面中呈现出来的苹果都是有果锈疤痕、麻点、黑点、裂口的次等果。其实,此类苹果是客商将优质苹果筛选收购以后余下的残次苹果,仅占很小的比例。不管这些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故意,这类虚假宣传都已经损害了当地果业的整体品牌形象,产生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此外,许多商家蓄意夸大果品滞销严重程度,也是造成当地苹果价格不合理波动的一大原因。而为此买单的,又是广大无辜的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也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可见,“滞销大爷”式的虚假广告,不仅将消费者的信任挥霍殆尽,而且商家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商家的营销手段在未来必将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局面。但是,“滞销大爷”事件无疑是对所有商家的警醒:一旦触碰到法律的红线,纵然妙手生花,赚得盆满钵满,终不过是镜花水月。等待黑心商家的,只可能是法律的严惩。
(原题为《悲情营销不能滥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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