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拖欠押金不履行判决,小鸣单车被广东消委会申请强制执行

齐志明/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8-05-09 16:33
10%公司 >
字号

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5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2014年新《消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消协组织积极履职,针对一些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这次会议旨在结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实践,研究和推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促进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研究和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更好推进消费维权事业;研究和推动公益诉讼诉讼费减免,降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成本,以更好发挥和提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效能,打击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

在会上,董祝礼副秘书长对广东省消委会勇于实践、开拓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高度赞赏,并介绍了近年来中消协在推进公益诉讼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和推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配套规定出台;二是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专题培训;三是起草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规则;四是自行提起并指导地方消协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和部分省级消协组织共提起12例公益诉讼,有力地维护了相关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企业、行业的整改,为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来自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律师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研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等相关单位的同志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讨论议题涉及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和相关依据、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和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方式、可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可否对消协公益诉讼诉讼费进行减免、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等。

相关链接:

一、已终结案件

2014年12月,浙江省消保委就铁路实名制乘客车票遗失强制补票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消协组织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尽管历经曲折,但最终推动了铁路运输相关规则的修改,展示了消协组织的勇气和决心。

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首个法院受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促进了有关企业、行业整改,有关部门还出台了管理规范,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8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针对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提起公益诉讼,该案是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个法院判决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例。

2016年9月,江苏省消协就供用水格式合同违约金过高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首例公共服务行业公益诉讼。2017年12月,江苏省消保委就百度APP侵犯个人隐私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两起公益诉讼以被告整改告终。

2017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就贩卖假盐行为提起四例公益诉讼,共提出148万多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其中的三例已于2018年4月24日一审判决,广东省消委会的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开创了全国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的先河。

2017年12月,广东省消委会还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首例共享经济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广东消委会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审理中案件

2016年7月,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提起公益诉讼,首次提出关于适用《消法》55条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确认之诉,目前本案仍在法庭审理中。

2017年3月,广东省消委会针对销售病死猪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6.2万元,是全国首例惩罚性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未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广东省消委会已经提出上诉。

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四例食盐案中,还有一例将于5月底开庭审理。 

(原题为《拖欠押金不履行判决,小鸣单车被广东消委会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文聪玲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