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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批复后,多起涉气枪非法持有、买卖枪支案被决定不起诉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2018-05-09 12: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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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3月30日开始施行,《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等“枪支”的行为,应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法律文书显示,《批复》施行后,多地多起涉及气枪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出于娱乐目的被不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禅检刑不诉〔2018〕22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广东男子周某某想购买枪支用于打老鼠、打鸟等,于是通过微信向好友分别以4800元、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长气枪、一支“M1911”气枪。周某某收到货后将上述长气枪转卖给曹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M1911”气枪用于打老鼠、打鸟等。经鉴定,上述两支气枪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气枪,其中从周某某处缴获的枪支枪口动能比为2.61焦耳/平方厘米、从曹某某处缴获的枪支枪口动能比为73.84焦耳/平方厘米。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但出于自用、娱乐目的购买气枪或虽有转让气枪、但无获利,且其中一支气枪枪口动能比较低,因而社会危害性较低。根据上述两高《批复》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4月13日,禅城区检察院决定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在解读《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时表示,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初犯、悔改被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解读《批复》时还表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4月19日也对一个玩具店主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津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17年12月25日10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被李某某经营的玩具礼品店内查获枪形物八支,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四支被认定为枪支。

河东区检察院认为,因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4月4日也对一起枪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出于个人爱好,通过网络购买零部件组装疑似气枪2支并私藏于工作地点。后于2017年8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查扣。经鉴定,涉案疑似气枪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齐贤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柯桥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组装气枪系出于个人爱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责任编辑:宋蒋萱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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