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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法小课堂丨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法院依法指定当事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原创 义乌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
债权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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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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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
何某与浙江义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何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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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
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
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某甲、母亲叶某某、儿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何某丙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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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8日
为维护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义乌法院申请指定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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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中,何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并且适用该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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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申请人某银行有限公司与何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有限公司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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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在何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有利于稳妥解决何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何某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逝者安息,生者如斯。遗产继承问题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职责范围、过程责任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填补原继承法的空白。
本案中何某死亡后,其债权人以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和父母为被告,先后向义乌法院提起9件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使得其未成年子女何某某及其父母被列为被执行人,对被继承人学习、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院依法指令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继承人的权利,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是义乌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生动案例。
法条指引
新增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原标题:《义法小课堂丨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法院依法指定当事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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