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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判案之“自甘冒险”|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2022-12-15 18: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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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体育运动时受伤,该向谁追责?什么又是“自甘冒险”?哪些文体活动适用“自甘冒险”规则?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郭天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共同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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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8日,羽毛球运动爱好者宋先生和朋友们在公园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期间,作为对手的周先生击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先生的右眼。经诊断,宋先生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随后,宋先生进行了人工晶体摘除手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接近失明。

宋先生认为,周先生明知自己年纪大、反应慢,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大力扣球的方式击中了宋先生的眼睛,致使其受伤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此,周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要医疗费等8500余元。

被告周先生认为,原告宋先生已经70多岁,眼睛也曾经受过伤,其对自身条件是否适宜参加比赛及其中可能造成的运动风险,应该明确。事发时,自己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故意重力扣杀,故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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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中宋先生是一名羽毛球运动爱好者,和被告周先生是多年球友。宋先生应对自己和对方的技术、水平有所了解。诉讼过程中,宋先生自述曾经在2007年打羽毛球时导致右眼受伤。由此,宋先生对羽毛球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是充分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宋先生仍然愿意参加羽毛球这项运动,那么他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自甘冒险”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中宋先生参加比赛受伤的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也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冒险的规定。

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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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自甘冒险”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不管是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自甘冒险”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有些行为可适用公平责任,由行为人和受害人来分担损失,行为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颁布之后,针对此类问题有了明确的裁判规范和裁判尺度。针对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受害人,满足知情且自愿的条件,仍参加活动造成的损害需由自己承担。对于公民来说,“自甘冒险”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强调每一名参与者要对于风险进行评估,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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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运动可以适用“自甘冒险”?

比较典型的运动例如:

自由搏击

健身房锻炼、正规比赛等可适用“自甘冒险”,打黑拳、下赌注等以命相搏的比赛等因违反法律法规,不适用“自甘冒险”。

足球

足球运动可适用“自甘冒险”,因运动过程中存在对抗及碰撞,也要注意“自甘冒险”规则中的例外情形,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乒乓球

虽然看着没有危险性,但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行为人手滑而飞拍等危险行为,因此可适用“自甘冒险”规则。

滑雪

滑雪运动相对比较复杂,速度快、新手多,很容易发生冲撞,引发事故。就滑雪运动的特点而言,它是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可适用“自甘冒险”规则。但是个案情况有所不同,如果因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则滑雪场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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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自甘冒险”规则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遵循该规则的价值标准,把握司法尺度,权衡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的关系,合理分担风险。在此,建议大家在参与某项体育运动时,一定要事先了解规则及风险,对于自身的能力水平也要有充分的认知,同时也要做好热身和防护,在运动过程中佩戴必要的护具来保护自己,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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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视频来源:BRTV纪实科教

编辑:麦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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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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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典判案之“自甘冒险”|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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