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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民国建筑“上海大旅社”亟待修缮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结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了连云古镇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大旅社”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全面履行职责,案件以公诉机关撤诉结案。
连云港市是一座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和海滨城市,境内分布大量的历史自然文化遗产,民国时期依山海而建的连云古镇就有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大旅社”旧址位于连云古镇,始建于1933年,由上海马姓商人建造,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高15米。建筑依山势而建,为前后两进二层楼房围合成四合院式院落。1945年,市政府曾驻于此,陈毅同志曾派人在此设办华东青年干校。该处建筑于2010年列为连云港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于2019年列为江苏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连云港开发区检察院起诉称,2020年8月,连云区检察院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对“上海大旅社”旧址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报批、修缮、保存好、呈现好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但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上海大旅社”旧址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建筑外墙、浮雕损毁日益严重,亟待修缮、保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管理、保护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上海大旅社”建设正值连云港建港开埠和陇海铁路通车的年代,兼采中西方建筑之所长,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对“上海大旅社”旧址的保护,是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对公众共同记忆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建七人合议庭,到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及连云区司法局发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并抄告市司法局,建议该主管部门抓住连云港创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契机,尽快对“上海大旅社”旧址依法履行修缮、保护职责。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收到法院建议函后,对“上海大旅社”旧址积极采取保护措施。连云港市文物保护和研究所编制完成《上海大旅社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复,修缮项目总预算366万余元。目前已下达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200万元,资金缺口166万余元由连云区财政承担。连云区政府已委托市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所统一组织实施上海大旅社修缮工程。鉴于诉讼目的已经全部实现,连云港开发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诉。
供稿:徐威 薛子裔
原标题:《【经法案例】民国建筑“上海大旅社”亟待修缮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结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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