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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改革:废止垦区条例,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暂停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打赢我省农垦改革攻坚战,使立法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一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垦区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二、对于改革期间需要逐步移交的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在相关职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前,由省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行政职能的管理主体。
三、对涉及垦区授权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授权条款同时废止。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后重新公布法规文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暂停实施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打赢我省森工改革攻坚战,使立法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一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暂停实施。改革过渡期结束后,根据改革成果和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法规的修改工作。
二、对于改革期间需要逐步移交的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在相关职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前,由省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行政职能的管理主体。
三、对涉及国有重点林区授权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除根据改革要求保留的职能外,其他授权条款同时废止。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后重新公布法规文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原标题为《 改革攻坚进行时!《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已废止,《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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