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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储存、销售、运输液化气?西峡法院宣判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近日,西峡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周某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危险作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情况
2019 年12月以来,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一处彩钢房内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利用导气管将液化石油气进行分装、销售并运输。经评估,周某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具备现实危险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瓶装液化石油气虽然在日常生活经常使用,但液化石油气作为危险化学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在充装、运送、储存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的周某为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法规的操作规范,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送气工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充装、储存和贩卖液化石油气,不仅对自身安全产生隐患,还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最终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原标题:《私自储存、销售、运输液化气?西峡法院宣判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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