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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别走醉(罪)驾那一条!

2022-12-09 16: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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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十一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总有人陷入思想误区,铤而走险,触犯高压线。近三年来,建阳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244件,其中缓刑170件,实刑74件。法官提醒,切莫陷入以下思想误区。

道路千万条,别走醉(罪)驾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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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我没喝醉,清醒着!

喝酒的人往往觉得自己没有喝醉,可以安全驾驶回家,殊不知人们往往高估了自己,且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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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山水名郡小区附近往全季酒店方向行驶,途经朱熹大道双龙桥桥下路段时,碰撞停放在道路封闭施工现场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6.4mg/100ml。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1

误区二:

我只是自己受伤,又没撞到人!

危险驾驶入罪标准是血液内的乙醇含量达80mg/100ml,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只是是否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只是自己受伤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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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富贵荣华大酒店出发沿朱熹大道往狮子巷方向行驶,途经狮子巷路段,车辆撞击障碍物失控倒地,导致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发现事故后遂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送往南平第二医院救治。随后,民警让医务人员对李某某强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1。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2

误区三:

我只是挪个车。

有些人认为只是挪车,驾驶距离短,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实不然,只要将车辆驶离原位,就可以认定其有驾驶行为,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后果的紧迫危险,以驾驶距离短、驾驶速度慢等理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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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卞某酒后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五里樟公交站路段启动小车欲开往对面道路停车,在倒车过程中刮碰到被害人邹某某停在路边的小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卞某驾驶车辆向前开一段距离后掉头回到事发现场。邹某某报警,交警到现场后发现卞某涉嫌酒后驾驶,将卞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所送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卞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卞某赔偿车主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卞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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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

我在车上休息。

一些司机醉酒驾驶后“以路为家,以车为床”,干脆停车睡觉甚至躺在路上睡觉,认为主动停车并熄火休息就不算危险驾驶了。实际上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已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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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27 日 19 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货车从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湖桥村东峰自然村往莒口镇方向行驶,车辆行经莒口镇加油站附近时,裴某某将车停至路边后睡着。经他人报警,民警遂将裴某某带至莒口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 321mg/l00ml。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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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五:

我没有在道路上行驶。

有人认为小区、停车场不属于道路,在小区、停车场醉酒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实不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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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悦酒店宴会中心公共停车场内与被害人詹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倒地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与詹某、兰某某、翁某某因协商赔偿未果继而引发打斗。经詹某报警,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2021年12月10日,经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阳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詹某无责任。事后,陈某某赔偿詹某、翁某某、兰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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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六:

偷梁换柱就没人知道吗?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应该积极配合检查,莫想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包终将害人害己。为醉驾的人顶包会构成包庇罪,切莫碍于亲情、友情替人作伪证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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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货车先从南平市建阳区闽北开发区往武夷国际新城方向行驶,后沿朱熹大道往花园酒店方向行驶,行至朱熹大道交通局路段时撞到路边,造成车辆、行道树和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打电话叫来朋友丁某某,并告知丁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指使丁在民警调查时称肇事车辆系丁所驾驶。此后不久,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勘查,之后将现场人员周某某及丁某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次日凌晨,丁某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为包庇周某某作了自己系肇事司机的虚假证言。2014年12月11日,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案发经过,民警随即将正在接受调查的周某某抓获。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总和刑期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岁末年初之际,再次提醒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陷入思想误区,怀抱侥幸心理,走上醉(罪)驾之路,悔之晚矣!

文案:郑 琪

原标题:《道路千万条,别走醉(罪)驾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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