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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网购“大马士革山羊”十天死亡,谁担责?
一只山羊7.5万元,
养了不到十天就死了,
谁来赔偿?
大马士革山羊。网络图片
2022年8月25日,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法院通过“云”法庭公开审结一起原告董某与被告麦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麦某向原告董某支付存活的一只山羊剩余款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7日,麦某在做生意时,经刘某介绍从网上认识了董某。在交流中,麦某了解到董某养殖大马士革山羊获利丰厚,便也想养来赚钱。于是,麦某与董某协商确定购买一公一母两只大马士革山羊,共计15万元。
根据约定,麦某通过微信向董某支付2万元定金,并承诺收货当日向董某支付6万元,次日再支付7万元。
麦某到董某处实地验货两日后,董某将两只大马士革山羊通过航空发到麦某处。麦某收到山羊后,发现公羊健康状况不太好,便找当地兽医医治,但没有查出原因。麦某每天给羊喂饲料、玉米、麸子,在他的精心照料下,公羊还是不吃不喝,10天就死了。
随后,麦某与董某商议,表示愿意加钱,让董某再寄一只公羊。可董某迟迟未回复消息,麦某也未支付尾款,并卖掉了存活的母山羊。
2022年8月5日,董某将麦某诉至民丰县人民法院,要求麦某支付剩余13万元尾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与麦某之间没有签订相关买卖合同,更没有约定检验期。大马士革山羊品种罕见、价格高,应当有一定的合理检验期。可双方举证时均未出示有关证明材料。麦某收到山羊之后,不到十天,羊因不明原因死亡。
该院结合本案货物的性质,以及动物死亡时间等原因,且存在隐藏瑕疵的体质,综合认定为货物在其合理的检验期内出现瑕疵,麦某可以对标的物提出质量瑕疵异议。且麦某如实将情况告知董某,而董某未及时回复处理办法。该院对麦某在其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予以采纳,董某应当承担物品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麦某向原告董某支付存活一只山羊剩余货款5.5万元,驳回原告董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关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瑕疵等性质综合考虑。
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售或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运输动物,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在农村,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后不及时支付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出具欠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一旦出现纠纷,案件事实便难以查清,对守信方维权必然造成很大困难和损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购买物时,还请谨慎行事,以免上当受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者/赵 福
原标题:《[每周一“典”] 网购“大马士革山羊”十天死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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