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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日】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非法猎捕,判刑!

2022-12-06 16: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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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在高唐县韩尹路(泉林湿地东)北侧的芦苇地内架设四张捕鸟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以人民币(下同)1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另案处理)17只,另赠送7只。案发后,高唐县公安局在郭某养鸟的大棚内,提取活体鸟33只(含郭某从他人处收购的9只),在被告人王某架设的粘网上提取鸟类尸体6只。

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捕获的鸟为红喉歌鸲12只、蓝喉歌鸲5只、黄眉柳莺3只、暗绿绣眼鸟4只、棕翅缘鸦雀2只、不明物种4只。红喉歌鸲、蓝喉歌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黄眉柳莺、暗绿绣眼鸟、棕翅缘鸦雀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被告人王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为25 500元。

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交违法所得1 000元,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10 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等赔偿义务8 200元,并于2022年8月10日在《工人日报》登报道歉。

02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等赔偿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03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4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濒危动物。今年4月9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神志正常的成年人,其明知自己架设粘网会导致各种不同种类的鸟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非法架设四张粘网,捕获约30只不同种类的鸟,其中12只雀形目鹟科动物红喉歌鸲、5只雀形目鹟科动物蓝喉歌鸲,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经鉴定涉案1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25500元,价值超过“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王某为出售获利,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使用网捕的方法猎捕,造成多只野生鸟类死亡,其主观恶性较大,行为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较大,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赔偿等义务,依法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今年以来,我市多个县市区发布公告,将所在行政区域全域划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提醒观众朋友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麻雀、刺猬等均为严禁捕猎的野生动物。

人类和野生动物都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请您爱护野生动物。

法官介绍

李占左

李占左,男,中共党员,高唐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文字:李占左

原标题:《【宪法宣传日】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非法猎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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