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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判决生效7年后,徐州法院更改定罪证据:案情不便透露

林红 刘姝蓉/大白新闻
2018-04-29 10:48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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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进而被法官采信。反之,任何未经质证的证据都不可能被法官采信。”这是我国法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通行的法理。然而,江苏省徐州市的一起刑事判决,却在生效7年、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原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修改了以上刑事判决书的一份核心证据。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国企破产组副组长董超向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反映:因虚开发票,侵吞该公司破产费用10万余元,2007年9月丰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决董超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2月,徐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然而,2014年9月,原审一审法院却以裁定形式对二审法院认定的核心证据“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修改为“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存根”。裁定过程中,该案未重新进入审判程序,原被告也未就以上证据的更改进行过质证。

对此,丰县法院向大白新闻表示,二审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此案情可咨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不便透露案情细节。

当事人董超

一二审法院判定被告贪污罪,获刑十年

据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206号]显示,被告人董超原任丰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纪委书记、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组副组长、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01年11月至2005年12月,其担任新典公司破产组副组长期间,当时和其一块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是破产组组长刘品军。

据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份及2006年1月份,被告人董超伙同刘品军利用职务之便,二次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将新典公司破产费用109000余元予以私分。

丰县法院经查认为,董超及刘品军在侦查机关对共同商议利用虚开餐饮发票的手段私分破产费用的时间、地点、数额、细节以及对虚开发票的来源、从会计处领取支票、赃款去向的情况等均作了指认,此外还有相关证人证言。董超认为,其并未虚列支出,因为从餐饮费中报销的费用都是原先为破产垫支的费用,不存在侵吞公款。

2007年9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

后董超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在担任破产清算组副组长期间,为开展单位工作而购买香烟不能在单位财务报销,在小饭店接待用餐均无发票,由本人垫支,多开的餐饮费票据是为了报销其垫支的费用,故不能构成贪污罪。2007年12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2007年12月10日,二审法院认为,董超对多开餐饮发票且将多开发票报出的钱款占为己有的事实予以供认,只是提出在此前其为公务进行了垫资。经二审查明,无证据证实公务支出事实的存在,其提出的支出事由亦与证据证实的事实相悖。控方提出的多方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明锁链,证实犯罪事实。故该法院认为,董超利用担任国有企业破产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刘品军采取虚开餐饮发票的方式,从破产清算组骗取破产费用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认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告人曾为职工向县法院讨安置费

“这一切要从我讨要安置费说起。”董超说。

2013年,有媒体曾对该案进行了报道。报道称,当时,新典公司的资产违规过户给湖北省五交化公司,无产可破。董超多次垫资前往涉事公司接洽。2002年11月5日,丰县改制指挥部办公室对新典公司违规过户给予了纠正,终将湖北省五交化公司名下418万房屋产权的不当得利,依法返还到新典公司名下。2004年底,新典公司以4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大部分资金由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打到新典公司账户,但剩余的67万元却被丰县法院扣下。

董超说,这67万元是新典公司职工的安置费。为了追回剩余的破产资金,其带领职工代表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徐州中院反映情况。

后来,丰县法院把钱还给职工。

二审法院终审7年后,重要证据被一审法院更改

大白新闻发现,两份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206号、(2007)徐刑二终字第83号)采纳了两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作为定罪凭证:一张号码为12126972、出票日期为2005年3月12日、金额为43505.9元;另一张号码为01689927、出票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金额为30000元。

大白新闻留意到,2014年9月2日,董超刑满释放一年多后,一审丰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更改原一、二审法院定罪依据,将“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更正为“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存根”。

董超刑满释放后一审法院更改定罪证据

董超认为:终审判决后,一审法院直接更改判决书,涉嫌程序违法;此外,其还提到,法院直接采纳的现金支票存根作为证据,并不能表明是其取的钱。根据多方取证,更改之后的“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取款人也不是自己。

中国银行、档案局出具的现金支票或存根未显示收款人

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组会计胡侠证明支票给了“刘局”

对此,大白新闻联系到丰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谢福志,其回应称:“我知道这个案子”,“当时不是上诉了吗?你们可以问终审法院”。随后,大白新闻联系到该案的二审法院,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案情细节。

(原标题为《贪污罪判决生效7年后,法院更改定罪证据,官方回应:不便透露》)

    责任编辑:李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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