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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让“不穿法袍的法官”助力司法公正
历时三年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终于瓜熟蒂落,“不穿法袍的法官”将在中国司法体制中发挥更大作用,这是中国司法民主的里程碑事件。
早在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就规定了陪审员制度,但是,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地位长期比较尴尬。核心的问题在于,人民陪审员只“陪”难审,在审判中作用、参与感不强。就个案来说,没有有效起到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司法过程、提升审判透明度的作用。从制度上说,之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很大限制:不能刚性启动;被告人申请陪审员审判的权利,其实仍是由法院掌握。
这次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充分保障了陪审员参与的广泛性,大开了法院的大门,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组成合议庭审判时,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刚性启动机制,保证在重大案件中,“人民的声音”不缺席:今后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乃至死刑的刑事重案,以及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一审,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审理此类案件,将组成七人制的合议庭,其中法官三人、人民陪审员四人,让人民陪审员占了多数,这是前所未有的。
此外,这次改革吸收了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一些机制——让陪审员更多集中精力于事实认定,而不是他们并不擅长的法律适用领域。这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还需要说明的是,当下不少人对陪审员制度存在误解,将中国陪审员制度臆想成美国陪审团,甚至将之误读成“民意审判”。赋权人民陪审员,不是让法律靠边,让“民意”说了算,而是让陪审员代表普通人参与判决,强化司法透明,让深刻的法理与民间常识融通于个案正义中。这次《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中国版的“十二怒汉”来了,这些“不穿法袍的法官”将助力中国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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