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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现行宪法40周年:从“治国安邦”到“治国理政”
【编者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入新时代的10周年。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全面修改并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迄今历经5次部分修改。
前辈宪法学者许崇德教授曾将“八二宪法”的意义概括为“宪法重建”,法学界亦称其为中国“法治重建的起点”。有学者观察指出,过去40年,尤其是新时代这10年,“宪法重建”开始从制度重建走向观念共识的重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尊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宪法的使命,“民尊国范”是宪法的初心。
澎湃新闻观察到,在有关宪法的论述中,党的二十大报告如此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时值第9个宪法日,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重要论述10周年。澎湃新闻为此推出“八二宪法”40周年专题,特邀多位宪法研究学者评述中国宪法重建之路,解读新时代依宪治国、备案审查制度等议题,以期为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贡献智识。本文特邀嘉宾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震。
2022年8月20日,青岛五四广场,宪法宣传教育主题雕塑。 视觉中国 资料图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是对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的继承、发展与完善。”张震教授在专稿《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中指出,毛泽东同志曾经提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从治国安邦到治国理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宪法功能和作用的更为深刻的、更符合时代要求的理解和诠释。”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张震认为,“理政”更加突出党和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系统化及现代化。不仅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还要充分发挥宪法治国理政的作用机制。
具体而言,宪法对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总体布局以及对于人民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向往满足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是规范国家权力;二是保障公民权利;三是奠定法治秩序;四是推动社会发展;五是维护国家统一;六是促进世界和平。
“1982年,我国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五次修宪,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张震表示,不能只把宪法实施理解成狭义的法律意义上的实施,也应该包括政治意义上的实施,“宪法对政治的规范作用,对于政治运行的合法性、正当性是宪法独特甚至是最为核心的实施内容。”
张震直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于宪有源。任何改革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以下为专稿全文:
2022年12月4日,是我国的第9个宪法日,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纪念日。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是对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的继承、发展与完善。毛泽东主席曾经提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从治国安邦到治国理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宪法功能和作用的更为深刻的、更符合时代要求的理解和诠释。“安邦”重在确定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国家权力的根据性;“理政”则更加突出党和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系统化及现代化。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所谓宪法的全面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一是,既包括宪法自身意义上的内部实施,主要指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等;也包括宪法的外部实施,例如通过法律、通过部门法实施宪法。二是,既包括立法实施,也包括执法实施和司法实施。立法实施,是指严格规范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执法实施,是指在行政立法和行政行为等行政活动中严格依据宪法充分实施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司法实施,主要以司法判决说理的依据来体现。三是,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实施,也包括政治意义上的实施。如果只把宪法实施理解成狭义的法律意义上的实施,就无法完全理解宪法特定的、全面的功能。宪法与政治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无政治即无宪法,宪法对政治的规范作用,对于政治运行的合法性、正当性是宪法独特甚至是最为核心的实施内容。
其次,要充分发挥宪法治国理政的作用机制。宪法对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总体布局以及对于人民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向往满足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之下,形成了特定的治国理政的作用机制,依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规范国家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职责分工、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规定职权划分,并规定其相互配合或者相互制约的关系。宪法规定各种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行使权力的具体方式与程序。此外,宪法还规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方式,以及纠正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程序和途径。例如,2018年修宪,在首次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领导权的前提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权力在原有的一府两院的权力分工的基础上,再次增加了监察权的权力分工,完善了国家权力的监督体系。
二是,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产生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是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的产物。各国宪法基本都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利益。同时,宪法还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和方式,避免公民基本权利被随意剥夺。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宪法还以概括条款对宪法未列举的权利给予保护。
三是,奠定法治秩序。宪法是最高法,也是根本法,为一切法律的制定提供立法依据。各部门法的制定须以宪法为依据,所有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此外,对普通法律的解释也应当贯彻宪法的精神,以保证法律体系在宪法统领下的一致性。宪法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982年我国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五次修宪,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是这一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基础与保障。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于宪有源。任何改革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四是,推动社会发展。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宪法在确认和维护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规范经济生活,保证经济有序运行,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宪法对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也发挥着确认、促进、推动和保障作用。
五是,维护国家统一。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领土组成,任何分裂行为都会被视为是对宪法的违反。某些缺乏统一传统的国家,通过在宪法中确认联邦制,并以具体的制度安排保障各州(邦)的利益,从而使得国家团结为一个整体。在我国,基于特殊的历史和时代背景,宪法规定民族平等原则,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创造性地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予以法律化,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而依据宪法所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等更是为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六是,促进世界和平。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中将和平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有的国家将和平主义规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将破坏国际和平的行为规定为违宪,这些规定对于世界和平这一全人类的共同目标的实现有着积极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序言,反映出中国是世界和平的积极推动者,国际社会新秩序的积极倡导者。“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是中国为新时代全球治理所贡献的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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