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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熊猫债资金管理,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
熊猫债 视觉中国 资料图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熊猫债资金管理上迎来统一规定,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落地实施。
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熊猫债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主要市场,分别由央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管理。银行间市场熊猫债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交易所市场熊猫债主要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两个办法规定了发债申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规范。去年12月,两部门起草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上,《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同时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
具体来说,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相关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通知》还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通知》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也就是说,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两部门同时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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