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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谭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为牟利享乐,
在明知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后果
仍先后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等,
帮助接收并转移资金,
这五名刚满18周岁的被告人,
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麦某、陈某某、曾某某、尹某某为牟利,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先后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给他人接收、转移资金,并配合刷脸验证。其中被告人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71489元,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86928元,非法获利2450元;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0674元,非法获利2800元;被告人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6388元,非法获利3100元;被告人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1089元,非法获利600元。
法院判决
炎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麦某、陈某某、曾某某、尹某某为获取报酬,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先后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帮助接收并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麦某、陈某某、曾某某、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谭某某、麦某、陈某某、曾某某、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仍协助共同完成犯罪资金的转移,是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共同犯罪中,由他人联系上线,转移或者安排多人转移犯罪资金,被告人谭某某、麦某、陈某某、曾某某、尹某某在场仅配合刷脸、提供密码及取现,协助资金的转移,均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五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刚满十八周岁,且谭某某、麦某、尹某某系在校学生,五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或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退缴了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加上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对五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以获利为目的,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先后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给他人接收、转移资金,并配合刷脸验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五名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均刚年满十八周岁,其中三人为在校学生。五被告人系同学或同乡,虽借由多种媒介了解到电信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后果,但为牟利享乐仍通过相互介绍共同参与“跑分”,转移犯罪资金,以致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成年人世界刚刚朝他们敞开大门的时候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可惜可叹。炎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为上述五被告人系在其上线的指挥下协助转移犯罪资金,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综合考量其他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原标题:《典型案例|谭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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