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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系列维权科普 第四弹:遇霸王条款 要见招拆招!
“双11”网上购物
切勿轻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个人
谨防掉进消费陷阱
为增强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帮助消费者维权
省市场监管局推出
“双11=315”系列维权科普
让促销和保障双箭齐发!
今日发布第四弹
遇霸王条款 要见招拆招!
每次网络促销活动前后
营销类垃圾短信就会“风光”一把
你遭遇过短信轰炸吗?
有过被强制性捆绑销售吗?
遇到霸王条款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听小编一一道来
Q
手机短信不想接收各类商家定向推送的商业促销信息,消费者是否可以选择退订?
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因此,在面对大量邮件、短信等商业信息时,消费者拥有享受个人空间的权利,可以选择拒绝商家铺天盖地的各类营销信息。
Q
消费者可否拒绝网络交易经营者“热销款”搭售“冷门货”的行为?
可以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搭售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选择购买被搭售的商品或服务,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以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举报。
Q
网店经营者可以以网店页面告示为由排除消费者的相应权利?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当前网络消费和服务过程中,经营者可借助网店页面、隐藏链接等设置不公平的条款进而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为该情形仍符合格式条款的范畴,受法律规制。
Q
双11活动期间商家作出了优惠承诺,是否可以不履行承诺?
商家应该履行承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如果商家不履行优惠承诺,则按照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双11系列维权科普 第四弹:遇霸王条款 要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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