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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分享

2022-11-29 20: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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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18不得”。

公平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西省纠正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7月1日,江西省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一是有关部门要从提升资质、人才引进、项目融资、财政政策、市场准入等各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本地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二是积极引导外地建筑企业到新建区登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暂时不能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先设立分支机构。三是对区外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及关联企业),由项目业主督促其在新建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在新建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明确今后工程款和税收全部通过分公司结算申报。四是对今后开工实施的新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公告(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区外中标企业(包括施工、服务性企业)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新建区注册成立项目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分公司;直接发包的项目,区外企业(包括施工、服务性企业)必须先在新建区注册成立项目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分公司,再对直接发包告知书进行备案;区外企业分公司必须在新建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统一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和税收申报。五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在招投标公告(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督促落实上述政策措施。”

上述行为以登记、注册、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限制了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中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之规定,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的充分竞争。

案例二

安徽省纠正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8年12月17日,原安徽省滁州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滁州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建管﹝2018﹞217号),其中明确规定:“要引导总承包企业选择近几年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施工质量安全较好的本地企业为合作伙伴。对采取EPC、PPP方式的项目,引导选择本地国有企业或具有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扶持支持力度,宜设立加分项:在滁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加5分;在滁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加3分”。

上述文件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述文件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并以要求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违背了《实施细则》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规定,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的充分竞争。

案例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给予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核心龙头企业等特定企业优惠政策

2018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粤府办﹝2018﹞7号),规定推动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核心龙头企业等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施核心龙头企业奖补”,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重点给予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核心龙头企业奖补的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案例四

和县人民政府及和县住建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11月21日,和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县住建局《关于和县瓶装液化气集中配送实施方案》,同意由安徽金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县110户瓶装液化气经营门点进行整合,计划布点设置30个配送中心,并要求各配送中心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气瓶、统一计量、统一价格、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服务”。和县住建局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活动。

和县人民政府及和县住建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同时,方案中内容表明和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组织、强制瓶装液化气经营门点进行整合,要求配送中心做到六个统一,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要求配送中心的服务实行统一执行价,违反了《实施细则》中“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和“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之规定,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原标题:《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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