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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除检察反贪权,增设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待“修补”。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上述草案拟对检察院侦查职权作出调整,建议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与此同时,草案还建议加大境外追赃的力度,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中,增设缺席审判制度。
删除检察院反贪贿侦查权,移交案件或可自行补侦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上述草案拟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与此同时,有关程序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还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修法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幅度有限,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进行部分补充,不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着力境外追赃,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除了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之外,草案拟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借此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此,草案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与此同时,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上,草案也作了规定。一是,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二是,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三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沈春耀表示,草案还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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