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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嫌犯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不起诉或撤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并增加速裁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第一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具体而言,草案拟对刑事诉讼法作以下修改补充:1.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2.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拟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修法草案说明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要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 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除了针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规范,草案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速裁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
草案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
草案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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