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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审: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被纳入参审范围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4月25日,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草案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2017年12月22日,人民陪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并作了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在上述草案初审及公开公众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学者建议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增加“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二是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增加“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了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和情形。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增加规定公证员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内容。
此外,草案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对此,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将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终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在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方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另外,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法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期限为二年,2017年5月到期。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即将届满之际,2017年4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作《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将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
宪法和法律委员研究认为,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和经验,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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