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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火葬区6月1日起,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火葬区域范围内实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曲靖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7〕11号)要求,我市火葬区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一律进入公墓安葬。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予以尊重,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火葬区范围:
宛水街道:宛水、学苑、新文、柳林、宣电5个居委会;
丰华街道:丰华、西河、龙泉、新南、钟山、望城、祯祥7个居委会;
西宁街道:锦西、西苑、老堡、花椒、袁屯、复兴、马街、洽坡、列租、靖外、赤水11个村(居)委会;
双龙街道:双龙、泰安、开源、楚圣、黉街、双圩、龙华、左所、浦山9个居委会;
虹桥街道:虹桥、月牙、北云、马房4个居委会;
板桥街道:板桥、西边、庄子、下村、龙津、耿屯、东屯、鸭塘、歌乐、永安、土城、木乃、石缸13个村(居)委会;
凤凰街道:河东、朱屯、所乐、大屯4个居委会;
来宾街道:来宾、观云、宗范、虎头、盘龙、后夸、新田、徐屯、普仓、龙洞10个村(居)委会;
落水镇:落水村委会;
热水镇:关营村委会;
务德镇:务德村委会;
龙潭镇:龙潭村委会;
倘塘镇:倘塘村委会;
龙场镇:龙场村委会、乐树村委会;
格宜镇:启文村委会;
宝山镇:宝山村委会、得马田村委会;
羊场镇:鸡场村委会;
东山镇:马场村委会、芙蓉村委会;
海岱镇:羊场村委会;
田坝镇:田坝村委会、田坝煤矿居民区;
西泽乡:西泽村委会;
得禄乡:得禄村委会;
杨柳镇:可渡村委会;
普立乡:普立村委会;
文兴乡:着期村委会;
乐丰乡:店子村委会;
双河乡:葛菇村委会;
阿都乡:梨树村委会。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曲靖驻宣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照国家、省、曲靖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五、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般对象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补助;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奖励补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遵照国家相关殡葬政策执行。
六、符合享受火化补助费的城乡居民,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请火化补助费。
符合享受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有关部门申请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有关费用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七、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抛洒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由户口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全程跟踪服务,提供相关证明及影像、图片资料后,按其身份类别依照上述第五条、第六条办理有关火化补助。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葬区城乡居民死亡后的遗体跟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曲靖驻宣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死亡遗体的跟踪处置。
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病危报告、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结束。
九、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三沿六区” (“三沿”即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六区”即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范围内安葬遗体、建造坟墓。否则,将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且丧属不得领取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或火化奖励补助等。
十、严禁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火葬区域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棺材、超标墓碑,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三沿六区”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墓碑。否则,由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乱埋乱葬、建造“活人墓”、私自买卖坟地等。否则,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十三、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发〔2016〕72号)进行问责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4—6180087)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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