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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2-11-28 20: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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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容易造成各种交通事故,并引发相应的赔偿问题。那么,酒驾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呢?一起看看我院近期裁判的一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0日,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王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三者险。案发后,王某的亲属王某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以张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张某与受害人王某均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赔偿后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这体现出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关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饮酒、醉酒驾驶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如果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进行赔偿,即为放纵酒驾行为,减轻酒驾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与社会公众的认知不符。故酒驾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合法有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因其亲属王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元。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因其亲属王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38.28万元。

【法官寄语】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会给他人的生命、家庭、财产带来严重的恶果,驾驶员本人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高额的民事赔偿,实非明智之举。法官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最大程度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总编:杨学宇

作者:赵世峰

原标题:《法官说法——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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