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从实体审判看林地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
案情简介
余某红户与余某明户均为维西县白济汛乡某村村民,两户均持有2008年核发的林权证,两户林地毗邻,2019年5月,余某明开挖案涉林地,余某明户认为余某红的开挖行为侵占自家林地,两户遂发生纠纷,经村、乡、县调解未果后诉至维西县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原告申请,维西县法院委托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就争议地块进行现地核实,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8月4日出具《林权争议现地核实情况》,载明“现地核实结果: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现场林调通定位,参照2009年度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矢量数据,余某明户违法开挖林地面积共318.16平方米,其中开挖本户管理的林地面积154.97平方米,开挖余某红户管理的林地面积163.19平方米。”
调查与处理
原告余某红诉被告余某明林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维西县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于2022年8月3日委托维西县林业局进行现地核实,于2022年8月25日对林地恢复费用启动司法鉴定并暂停案件审理,2022年9月5日,鉴定机构以无此类鉴定经验作退件处理。2022年10月27日,维西县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明返还原告余某红侵占林地163.19平方米,并赔偿林地恢复损失。
法律与分析
1.关于本案系林地权属争议还是林地侵权纠纷的问题。林地权属争议是指林地登记前,林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因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持有2009年1月颁发的林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林地享有使用权,对林地范围内的林木享有所有权,涉诉纠纷发生于林权证颁证后,不属于林地权属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开挖行为侵占其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诉请被告停止侵害、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系林地侵权责任纠纷。
2.关于侵占林地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为核实被告开挖林地是否在原告林权证范围内,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打点,2022年8月3日,在原被告共同参与下,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技术人员对争议地块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为:余某明户违法开挖林地面积为318.16平方米,其中开挖本户林地面积154.97平方米,开挖余某红户林地163.19平方米。坐标点范围为1(X:503962,Y:3039396)、8(X:503967,Y:3039392)、7(X:503971,Y:3039386)、9(X:503971,Y:3039402)、10(X:503984,Y:3039389)。由此可知,被告确侵占原告163.19平方米林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对被告开挖上述163.19平方米的林地,原告余某红作为林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并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开挖行为不仅侵占原告林地,同时造成原告林地内林木损害,原告作为林木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林地恢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维西县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摇号选取三家鉴定机构,均作退回鉴定处理。为有效化解双方纠纷,就原告损失,结合案涉林地现场概况、林地自我修复能力,参照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占用林地恢复植被方案》,以800元/亩计,163.19平方米合计0.245亩,酌情确定恢复费用为196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因林地开挖及林木砍伐引发的林地林木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而案件类型大体可归为林地权属纠纷与林地(林木)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前者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范畴,后者属于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因不能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反复确权的情形时有发生。故,审理该类型案件的难点在于甄别案件实质争点系林权不明引发的权属争议还是在权属明晰下的侵权争议。林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使用权虽均属于土地使用权,但林地使用权存在相邻林界难以以界桩、围墙、田埂等作明显区分,林权权利人指认的树桩、石块等参考点也会因年深日久或疏于管理而模糊不清的问题,本案双方均持有林权证,但在实地指认时对相邻林界各执一词,经向维西县林业局核实,双方林权登记簿记载有明确的四至坐标,林权证与实际核实测量相符,未发生面积重复及重证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虽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但该复函仍有效,故本案应为林地侵权纠纷。
在本案系林地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需举证被告侵占其林地面积及四至,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维西县林业局进行现地核实,并就核实结果由双方补充质证。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就该司法实践未进行专门性规定,但其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当于司法鉴定。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维西县法院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维西县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弘扬社会正义,取得良好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 维西法院参加县政法队伍辩论赛荣获冠军● 法治宣传进校园 护航青春促成长●【我为群众办实事】把法律宣传融入声声弦子中●【傈乡·兰韵】维西县人民法院举办傈乡兰韵案例分享会(第五期)原标题:《【以案释法】从实体审判看林地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