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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经批准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或面临最高罚款5万
广州日报讯 11月25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发布了《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放生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人工繁育未经野化训练或者老幼、伤残、体弱等不具备野外独立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划定区域放生未列入名录的其他野生动物,应当提前十日向放生地管理机构报告放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实施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放生的鳄雀鳝、清道夫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规定,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生列入名录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非划定区域或擅自在划定区域放生未列入名录的其他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众意见和建议反馈途径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公众意见、建议及其理由,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作进一步联系。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登录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lyylj.gz.gov.cn/hdjlpt)“征集调查”栏目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在该网页提交意见建议,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zlyylfgc@gz.gov.cn)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广州市司法局网站(https://sfj.gz.gov.cn/ztlm/xzlf/gzyjzj/)查看,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zlyylfgc@gz.gov.cn)反馈意见建议;
(三)书面意见邮寄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1101室(邮政编码:510060)。
(原题为《广州:未经批准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或面临最高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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