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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动态丨《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24日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推进海上搜救体系和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完善海上搜救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闽台海上搜救协作机制,助力“十四五”海洋强省建设目标推进。
坚持生命至上 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海上搜救“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地方政府设立海上搜救中心,加强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力救助海上遇险人员,并为获救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海巡06”轮联合多家涉海单位开展
巡航救助海空立体演练
《条例》确立“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的海上搜救工作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海上搜救力量划分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政府力量)、专业海上搜救队伍(专业力量)及社会有关单位(社会力量)等三类,明确其相应职责和管理要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强化保障举措
福建省表彰55支海上搜救社会力量
沿海商船、渔船、乡镇船舶以及民间救援企业、社会志愿者队伍、海上清污单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十四五”以来,年均参与船艇达1200艘次、救助遇险人员近240人次,占福建省全省海上救援总人数四分之一,在近岸近海就近救援和海上安全知识宣贯等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为社会搜救先进颁奖
《条例》明确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优待,引导和培育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和事业,提升海上搜救能力和水平。
突出对台特色 建立闽台协作规范
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与台北中华搜救协会联合
开展搜救行动
《条例》还突出福建省对台特色,建立闽台海上搜救协作规范。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救机构的交流协作,健全协作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组织海上搜救交流研讨和联合演练;支持台湾地区社会力量参与闽台搜救协作,并在出入境手续办理、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此外,《条例》还对救助职责、搜救程序、能力建设、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
原标题:《各地动态丨《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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