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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厦门市检察机关针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暴案件,发出首份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2-11-25 23: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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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联合国确立的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家庭暴力

不是简单的“家务事”

不是法律所不及的“隐秘的角落”

反家庭暴力

也不是受害者一人之事

而是国家、社会

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围绕反家暴话题

来看今日案例

曾女士与丈夫李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10周岁儿子。多年来,李某多次殴打、辱骂曾女士及幼子。今年9月以来,李某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民警多次到场调解仍未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曾女士及其儿子的身心均受到伤害,终日惶惶而不得安。

▶2022年11月19日,曾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禁止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

▶11月23日,法院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

▶11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11月25日,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并于当日送达派出所与社区协助落实。

“禁止李某对曾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如李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书上短短几行

是法律对于施暴者的“紧箍咒”

更是给予受害人的“护身符”

得知检察机关

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

女士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表示

心更安,更有底气

收到签发人身保护令的裁定

更是感受到了

法律给予弱势群体的安全感

此次,检法两家依托会签的《关于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对这起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开启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信息共享,第一时间为当事人筑起反家暴的“法律盾牌”。

收到法院移送的案件信息,思明区检察院当天对民事案件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向法院、公安机关及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认为曾女士系弱势群体,其婚生子女未成年,理应维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于是同步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其诉求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指导其提出具体申请。收到线索次日,思明区检察院即决定支持起诉。

这是思明区检察院和思明区法院《关于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签订以来,检法两家首次在申请人身保护令领域开展的协作,也是厦门市检察机关针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暴案件,发出首份支持起诉意见书。通过打破信息壁垒,双方协作配合,共同提升了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能,这对于防治往往具有紧迫危险的家暴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漫画 刘哲姝

向家暴说“不”!

有哪些法律应当知道

Q1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Q2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Q3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4

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完善和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当事人外,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名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Q5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家法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Q6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厦门检察、思明检察联合出品

原标题:《对家暴说不!厦门市检察机关针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暴案件,发出首份支持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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