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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推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解决跨区域联合监管等难题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上岸接收应当免费,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发展绿色港口、绿色航运,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11月25日表决通过《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更有针对性地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进行规范。该《条例》将于2023年3月起施行。
据介绍,长江江苏段有亿吨级大港8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船舶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问题也不容小觑。《条例》从多方面对长江船舶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进行了规范。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表示,船舶污染物一直存在“上岸难”,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多,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在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尚未明确。这项立法的出发点就是在《长江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出台更有针对性的船舶污染防治规范,如规定“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
另外,《条例》要求“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禁止内河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解决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以及管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
考虑到航运的流动性,条例还设“区域协作”一章,解决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要求省政府应与江苏长江水域相邻省(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长三角区域防治一体化;要求联合监管各部门与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防治相关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提升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整体应急能力,推进本省与相邻省(市)建立联合应急机制,共同应对重大或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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