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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不请自来酒后归家途中出车祸身亡,主人被判担责3%
好友不请自来,喝了几杯,回家途中出车祸身亡——连云港连云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招待朋友的陈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2万余元。
胡某与陈某是老友,都喜欢喝酒。今年1月某晚,胡某自行来陈家,一起喝了几杯,之后陈某将胡某送至楼下。胡某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回家,撞上路边绿化带受伤,被送至医院。警方检验发现,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入院后,胡某被转至康复中心治疗,5天后死亡,鉴定显示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为,胡某醉酒后未戴头盔驾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全部原因,胡某负全责。
5月,胡某的儿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承担事故责任的18%,赔偿19.7万余元。
原告称,胡某离开陈家时陈某没有劝阻和护送,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辩称,胡某不请自来,当时自己已吃过晚饭,出于礼仪为他做了菜,只给胡某倒了1.5两酒,以胡某的酒量,这点不可能喝醉。现场视频显示,为防雨,胡某头上套了塑料袋,塑料袋被风吹打蒙住眼睛,导致视线不清才是事故原因。此外,陈家距事发地1公里,而胡某离开至事发地过去了40分钟,中间是否又到别处饮酒不明,不能认定事故就是在被告家喝酒引起。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同饮者如未尽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通知等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和胡某系多年朋友,应相互了解,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胡某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劝阻等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饮酒者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护为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应认知和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后果,其本人过量饮酒与伤亡有最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案情、双方过错以及事故发生过程,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9万余元,由被告承担3%的责任为宜,判令其赔偿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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