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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恋爱需谨慎,警惕假“恋爱”真“诈骗”!
以“恋爱”、“结婚”为名义实施诈骗,是不法分子的惯用犯罪伎俩。在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他们通常会通过虚构为家人偿还债务、索要结婚彩礼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以“恋爱”为名义骗取女性财物的诈骗案件。
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吉林市昌邑区的某高档酒店等地,以“恋爱”为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以为母亲举办葬礼、服装店进货、门市装修等理由累计骗取被害人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以诈骗罪被起诉至我院,经审理后发现,被告人苏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犯罪系累犯。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苏某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近年来,昌邑法院审理了多起以恋爱为名义骗取女性财物的诈骗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冒充成功商人或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取得女性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其借钱。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多为离异或丧偶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年女性,往往因感情用事,轻信了花言巧语,最后造成自己情感和经济的双重伤害。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恋爱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性,涉及经济往来,特别是大额财产时,更要谨慎。在钱款用途、数额大小等存在风险的方面多做考虑,切勿被“甜言蜜语”蒙蔽了双眼,被“恋爱”冲昏头脑,掉进“温柔陷阱”。
供 稿 | 邵 冰
编 辑 | 庞佳琪
初 审 | 王佳璇
复 审 | 兰 凤
终 审 | 刘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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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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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恋爱需谨慎,警惕假“恋爱”真“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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