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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中小学、高等院校教学内容
中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应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1月24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项目的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检查确认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违规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条例》要求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部门间协调,按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条例》设“社会参与”专章,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按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拍摄照片、视频等记录,通过“浙里办”APP、12345热线、部门举报电话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对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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