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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在海洋保护区非法捕捞,两男子获刑后被判赔偿生态损失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葛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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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日前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刘某、袁某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浙江首例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公益诉讼案。
2021年2月,被告刘某、袁某各出资3万元打造一条船舶,并准备了空压机、潜水服、呼吸器等。同年6月至9月,两被告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船至舟山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破坏,非法获利计7000余元。此前,刘某、袁某已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依据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系国家海洋局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保护区非法捕捞,构成共同侵权,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判决两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两被告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谢春雷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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