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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追杀令”:以违约起诉已被公诉获刑售假者,一审获赔
因在淘宝网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后,高某某又被淘宝网以损害财产权益和商誉、违背合同约定为由告上法庭——4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当庭宣判高某某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
杭州富阳区法院2016年1月的判决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通过用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MO&CO的服装,销售额达10万余元,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7年12月,淘宝网又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如其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应赔偿。
“被告明知其在淘宝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不允许出售假货,仍持续大量在淘宝售假。”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誉,严重违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827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售假,已受到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还会降低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线下购买。平台上的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
“被告售假,增加了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良好形象,降低其社会评价,对商业声誉显然有负面影响。”法院认为,被告的售假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
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知名度等,法院判令高某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支付淘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该案是该院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另有6起淘宝网诉售假卖家案已诉至该院。
“这样做是为彻底打击售假者,真正让售假者‘疼’。”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起,阿里巴巴陆续通过民事诉讼对多个售假者展开“追杀”,以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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