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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回应“带病”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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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新华网独家报道《差错百出、法人被“变更”一份“带病”判决书遭质疑》,安徽省高院近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称之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4月11日,安徽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出现了20多处错字、漏字、多字以及弄错主要当事人名字的事实性差错,案件中的第三人“刘谋权”在判决书中被写成“刘权谋”“刘某权”;被告方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涛”,在同一份判决书的不同页码上,“刘谋权”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名字“张涛”“张志红”“徐洪轩”。
4月11日,安徽省高院作出“ (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对原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谋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4月11日,安徽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安徽省高院对(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的20处“笔误”进行了补正,但对于判决书中“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出现的法定代表人被“变更”的情况,安徽省高院并未予以解释。
“补正是司法之中的程序性序性措施,通常是用来纠正非实质性内容的文字错误,一般以‘裁定’方式作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认为,如果仅是姓名写“错”了,不影响判决内容,则属可改正范畴;如果出现“张冠李戴”,可能影响到实体权利,则超出了改正范畴。
(原题为《被指差错百出!安徽省高院回应“带病”判决书》)
责任编辑:伍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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