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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算法,最高罚年销售额5%!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有哪些变化

澎湃新闻记者 吴遇利
2022-11-22 21: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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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算法等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得到规制。

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正式施行,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层出不穷,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启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修改内容主要涵盖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完善法律责任四个方面。

其中最突出的是,相较于2019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新增了“国家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从过去的7条增加至16条,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主要集中于数字经济领域,对于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恶意交易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如故意通过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大规模、高频次交易、给予好评等,引发相关惩戒,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恶意在短期内拍下大量商品不付款;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第十六条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其中包括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违反行业惯例或者技术规范,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八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针对近年来平台利用算法给予用户差别待遇等行为,修订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前款所称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第十九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此外,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加强竞争合规管理的责任,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共治。

此外,修订草案按照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完善了法律责任:一是对上述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二是增设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科学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还降低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对于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的主体予以处罚。新增条款规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假宣传行为,仍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王杰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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