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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楼市调控升级:限售延长至5年,扩限购区域、禁售第三套
4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长限售时间,扩大限售范围,本市居民不得购买第三套居住用房。
将住房的限售时间由2年延长至5年。《通知》要求,凡是在青岛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2017年7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下发的通知显示,全市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扩大限购范围,全市范围内,将此前不限购的胶州市、平度市以及莱西市纳入限购范围,禁止青岛户籍居民购买第三套居住商品房;2年内缴纳社保或个税超过1年的外地家庭限购一套。
具体而言,在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青岛全市 (七区三市,下同) 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017年青岛市颁发的限购政策显示,在市区范围内,本地户籍居民限购2套,胶州市、平度市以及莱西市不限购。
以下是通知全文: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售房单位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明细及交易证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报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四、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存量住房完成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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