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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2022-11-21 14: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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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2022年11月15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部署,聚焦破解我省民营经济偏弱症结,着眼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治、市场、社会环境,加力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力量。要立足省情实际,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关心服务和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引导,提振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1.强化对民营经济重要性和地位的认识。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对建设“六个龙江”、实现“八个振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广大民营经济人士的重大关切,提振发展信心。将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引导民营企业家把握时代大势,深化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理解,提升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能力,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增强使命担当和主人翁意识,与国家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共同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3.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注意推荐政治素质好、诚信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按照《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保障。支持各市(地)进一步细化完善人才政策,对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就医、学习深造、子女入学等方面创造条件和环境。

  4.平等对待本地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都是黑龙江企业,都是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各地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既要有利于吸引外来资本,也要有利于激发本地资本扩大投资,共同构建区域一体化、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实现协同共赢发展。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民营经济在我省经济总量中占比偏低,要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全面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5.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全面清理。各级市场准入部门对不予受理事项要出具书面理由,并主动报上级市场准入部门;针对复杂问题,上级市场准入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需国家市场准入部门批准的,依法依规积极帮助向上争取。

  6.进一步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企业重点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易出现市场失灵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业务,充分竞争领域最大限度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

  7.支持民营资本深度参与国资国企混改。加大国资国企改革力度,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民营资本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各级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情况的指导,不断总结优化,推进改革深化。

  8.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支持驻省央企、地方国企与省内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将产业链条相关环节依法依规委托给省内民营企业,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发挥各级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梳理发布项目合作、融资、人才、技术成果等各类供需信息,分行业开展产需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对接、产品对接、技术和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对接,为民营企业产需对接牵线搭桥。

  9.提升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物业管理、餐饮、会务、用车、咨询等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相关服务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场化原则,可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提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达到30%以上,并落实好阶段性调整政策。通过政府首购、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在黑龙江率先应用。

  10.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禁止对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排斥、限制或歧视行为。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已建成和新建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组、置换和投资。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1.持续加大“民参军”力度。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强化相关业务服务,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相关科研生产资质,加入相关供应链,对融入相关产业链的企业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融资服务、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

  12.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通过公益广告、展会推介等方式,塑造绿色龙江、黑土优品等特色产品形象,提高黑龙江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组织举办各类巡回展示推介、线上线下营销等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展示交易活动,把黑龙江“名优特”产品推向全国和全球。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境外线上线下展会产生的参展费、展位费等,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海外仓建设,对省级海外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13.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价值,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绿色发展,持续提升产业层次和能级,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规模,培育一批在全国乃至全球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完善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4.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请回来”。发挥黑龙江向北开放的独特区位优势,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和合作园区,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及营销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发挥龙商总会和各类协会商会作用,加强与龙商龙才的联系,增强龙商龙才对家乡的了解,引导更多龙商龙才回乡兴业。

  15.支持民营企业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积极投身科技成果转化新赛道,使民营资本成为我省优质科教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开展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对接行动,促成一批产学研用联盟。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及自由贸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制定专门政策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将成果转化和应用情况列入高校和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支持民营企业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消费领域等方面的探索行为,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三、打造公开透明政务环境

  持续提升各级党委和政府服务意识和质效,重点解决政务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有利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务环境。

  16.提高政府守信践诺能力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设置排他条款。政府投资项目需经过充分论证,不得出现虚报建设条件或隐瞒实际工作量的“钓鱼项目”。涉及项目建设的政府资金必须落实到位,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开工,杜绝出现迟迟不能完工的“胡子工程”。

  17.建立“新官不理旧账”监管机制。省政府建立政府合同协议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对各级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确需调整的合同协议需提供充足依据并经各方同意后,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合同协议上传至监管平台。

  18.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供给。构筑培养和集聚人才创新载体,建设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方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联动的科技和产业平台,汇聚更多人才在黑龙江创业兴业。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的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校、职业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民营企业全面合作,将企业培训需求提前嵌入院校教学计划,鼓励有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上讲台,采取订单式培养、定制化培训、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连续稳定的人才供给。

  19.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合理持续稳定的要素保障。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事项不得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在收费场所及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管理部门监督,为民营企业提供诚信、可预期、稳定的要素保障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电力终端用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相关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捆绑搭售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核查力度,对侵权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20.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在投资、生产、经营等环节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支持和社会公共服务,对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提高“码上诚信”应用领域覆盖率,引导企业利用“码上诚信”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21.规范中介机构诚信服务。强化对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登记代理、商标代理、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诚信行为监管,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出具假证明、假报告和伪造材料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22.及时修复市场主体信用。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市场主体主动提示,鼓励并及时帮助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营商环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未及时进行企业信用修复对民营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可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投诉。

  23.推行“承诺制+全代办+标准地(标准厂房)”服务模式。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等按同一标准办理,不得另行增加审批要件,原则上审批事项全部线上按时限办理、当事人与经办人不见面。凡落户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的项目,均享受“承诺制+全代办”服务,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在提供“承诺制+全代办”服务基础上,创造条件提供“标准地(标准厂房)”服务,新供地项目实现“地证同交”。省级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优先向通过区域环评能评的园区倾斜。落实首席服务员制度,负责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等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代跑代办,实行“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

  24.建立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白名单制度,对进入名单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对信用风险低的民营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特殊重点领域、重大安全生产检查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年度抽查计划之外的检查事项应当向上级部门及同级营商环境部门报备后实施,并严格控制检查频率和次数,实现无事不扰。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隐患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监管。

  25.创造条件落实“免申即享”。按照不见面刚性兑现原则,涉企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方式及时搜集获取各类涉企数据,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无需跑腿、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免申即享”。政策制定部门对惠企政策清单、兑现标准全部具体化和公开化,并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对省级出台的原则性、指导性政策措施,市级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政策合规性、落地性、一致性和持续性。建立政策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政策执行质效进行评估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6.实现“一部手机龙江通办”。不断完善“全省事”APP功能,实现从省到县(市、区)市场主体办理事项“手机办”、“一网通办”,符合条件的事项全部转到手机APP或网上办理。对久拖不办、未办成、乱办事或服务对象对办理效果不满意的差评评价结果,由“好差评”系统自动推送至相关责任部门,并将差评整改结果反馈投诉人。

  27.集中力量处理消化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省市县三级化解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协调联动机制和工作台账,采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协调解决涉及权益纠纷、债权债务、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问题,实行动态销号制、限时督办制,减少增量,全力消化存量,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四、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维护司法公正,开展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8.健全便利高效打击违法犯罪立案侦查体系。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立案,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列明不予立案理由。公安机关既不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报案民营企业对不予立案结果不服的,企业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经查实确为“应立未立”案件的,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违法违规不立案、乱作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9.推行诉讼便利保障民营企业诉权。各级审判机关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针对民营企业纠纷中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对审判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大力推进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民营企业诉讼负担。

  30.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未穷尽调查手段,执行部门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执结案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对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情况由省委政法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督办,对配合执行情况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相关情况作为评价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

  31.积极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合理选择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更多的纠纷解决在诉前。

  32.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进行处理,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教育、督促民营企业主动纠正,需要采取法定措施的,应当同该违法行为相适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机关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33.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企业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强化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少捕慎诉慎押;对民营企业财产实施强制措施,严禁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涉嫌违法的民营企业和有关人员财产处置,应当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做到不中断企业的决策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34.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围绕平等准入、保障措施、融资服务、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聚焦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顽瘴痼疾,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用立法方式规范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为,维护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打造高效便捷金融环境

  聚焦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畅通上市绿色通道,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35.开展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设立金融服务民营经济专班,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工作机制。积极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荐金融服务小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既融资又融智;为有需求的规模以下民营企业提供金融顾问、开展金融陪跑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涉外金融、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打好服务民营经济金融创新“组合拳”。

  36.优化民营企业担保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聚焦“4567”现代产业体系,落实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加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提高对产业链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担保服务质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引导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

  37.创新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模式机制。发挥科技金融作用,用好民营企业大数据,进一步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健全涉企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采取“信用+金融”、“大数据+金融”等方式,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民营企业,提高信用贷款产品的额度和时限,优先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动产质押贷、专精特新专属贷等创新型信贷产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服务民营企业综合考评机制,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对民营企业抽贷、断贷、压贷。

  38.畅通上市绿色通道。深入实施“紫丁香”计划,充分发挥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对民营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依法依规集中会办。各市县要研究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推动股份制改造,增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信心。支持政府产业基金和国有资本与拟上市企业加强股权合作,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民营企业上市进程。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强化制度机制建设,重点解决政商沟通渠道不畅、联系服务不够、交往界限不清等问题,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政商关系。

  39.推进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深入开展省市县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工作,落实“六必访”,组织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行动,切实提升包联工作精准性,推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覆盖,及时帮助包联对象协调解决信贷融资、原料保障、劳动用工、物流畅通等问题诉求。包联领导干部原则上每月会办1次企业问题诉求、每季度全覆盖走访1次包联企业。将包联企业工作纳入“四个体系”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督促、有检查、有考评。

  40.拓宽畅通政商沟通渠道。畅通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和12345热线等平台载体的沟通渠道,推进民营企业政务服务类咨询、求助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汇集、分析、推送和监督,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发展环境的投诉后,要挂牌督办,限时反馈,公示处理结果。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设立每周企业家接待日、开辟“政商沙龙”、“企业家早餐会”等,做到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倾听民营企业家心声。

  41.健全政商交往“双面清单”。以提升能力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为重点,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确保各级干部既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又树牢纪律观念、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真正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七、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坚持鼓励支持与教育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党对民营经济人士的领导力和凝聚力,提升民营经济人士的创造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42.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引领。深化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巩固扩大政治共识。发挥党员民营经济人士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团结引导更多民营经济人士坚定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信心。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质效。

  43.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的常态化培训。遵循“分类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多领域、多层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民营企业家培训体系,各级统战、工信、地方金融监管、工商联等部门每年制定有针对性的民营企业家培训计划,重点在拓展国际视野、把握产业态势、增强决策能力、利用资本市场、提升营销策略、顺应数字经济、主动管控风险等方面加强培训。分行业分批次组织省内民营企业负责人赴先进地区和对标企业实地调研考察学习,提升战略发展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44.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健全选人机制,拓宽用人视野,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培育壮大民营企业人才队伍,激活黑龙江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优化代表人士队伍结构,适当向“4567”现代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倾斜,扎实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既关心重视老一代企业家又注重加强对新一代青年企业家的培养。开展聘请民营经济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督员工作。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45.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完善民营经济人士表彰和激励机制,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典型事迹和企业家精神,突出发挥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激发民营企业家敢于创新、敢于问鼎一流的内生动力和活力。鼓励民营企业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民营企业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多作贡献。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按照“四个体系”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抓好推进落实。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来源|黑龙江政务

责编|王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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