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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非法采矿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被告被控赔111万
省法院相关人士证实,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实施以来,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双腿股骨头坏死的曾某在两名法警架扶下进入法庭。随着庭审进行,35岁的曾某因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经过在法庭被逐一还原:
2014年5月,陈某在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交界处一个小地名叫“龙洞”的地方,向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打算用来种植树苗。后因陈某发现该地富含石灰石,不适合种树,便于同年8月将此地整体转包给了曾某。
此后,曾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通过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后用于变卖。
2016年8月,曾某非法采矿行为被隆昌市国土局查获。在收到《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后,曾某心存侥幸,仍然继续开采,同年9月又被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查获,并被再次下达了《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
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11.0465万元。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
负责公诉此案的隆昌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实地调查发现,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在当地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约10-17米的不规则长方体深坑。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集体土地遭受严重破坏。去年7月,隆昌市国土局根据隆昌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向曾某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恢复因犯罪行为遭受破坏的土地原状,但截止去年10月1日,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尚未恢复。
2017年6月15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国土部门责令曾某及时恢复因犯罪行为遭受破坏的土地原状。2017年7月10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向曾某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10月1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曾某非法采矿造成采矿区域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说明为“目前,该非法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尚未恢复”。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某赔偿因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元,同时对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还在进行中。
(原题为《四川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开庭 被告被控赔偿损失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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