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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
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曾在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规定》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
也就是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选择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或主经纪模式办理即期结售汇。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还可选择通过外汇市场直接入市办理即期结售汇。
《规定》还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规定》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规定》还明确了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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