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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视频版权诉讼判赔金额差距引争议 建立视频著作权授权机制 促进版权经济良性发展

2022-11-18 11: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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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两年,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版权纠纷成为视频行业发展最热话题之一,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未来视频行业版权经济究竟如何操作才能长远发展,令人深思。

武丹/制图

记者|任文岱 庄德通

责编|张 晶

正文共3260个字,预计阅读需10分钟▼

近期,长短视频平台因影视版权问题再引关注。先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网剧《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抖音需因平台上用户自行剪辑上传《云南虫谷》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240余万元。随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起公开判决显示,快手因侵权播放《琅琊榜》《老九门》,被判赔偿爱奇艺合计218万余元。

因诉讼赔偿金额上的显著差异,长短视频之争再次引发行业内外广泛关注。近两年,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版权纠纷成为视频行业发展最热话题之一,“影视版权”一直是“兵家必争之地”,因此引发的版权侵权诉讼也不在少数,但同类案件司法诉讼赔偿金额、赔偿标准认定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同时,此类版权诉讼的背后不仅是长短视频平台间经济利益的纷争,还涉及与数字技术、著作权法相关的多种争议。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未来视频行业版权经济究竟如何操作才能长远发展,也令人深思。

同类案件判赔尺度不一引争议

《云南虫谷》为“腾讯视频”自制网络剧,著作权人为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去年8月在“腾讯视频”平台首播。经著作权人授权,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公司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剧开播后,腾讯公司发现抖音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抖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1000万元。在案件开庭前,腾讯公司又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抖音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00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虽然抖音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认为抖音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判决抖音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判决书还显示,酌情认定《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抖音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同时抖音还应支付腾讯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26931元。判决公开后,该案赔偿金额受到广泛关注。

而另一知名短视频平台快手也因平台内用户剪辑上传《琅琊榜》《老九门》等热门影视剧,被享有涉案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爱奇艺平台提起侵权诉讼,最终被判赔偿爱奇艺损失合计218万余元。今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腾讯诉抖音侵犯电视剧《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著作权一案,腾讯最终获赔10万元。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机构知产宝发布的《2021年视频类案件对判赔金额产生影响的权利作品相关因素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作出的可公开检索的视频类侵权判决共2549篇,获赔总金额大部分集中于5万元以下。其中电视剧类的最高获赔金额为40集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获赔的200万元,即每集5万元。

对比之下,腾讯诉抖音的判决赔偿金额受到“天价”赔偿的质疑。西安中院的判决书中也并未显示单集200万元、总计3200万元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标准,只表明是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量的损失额。

“通知-删除”规则司法适用标准不一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近年来,长短视频平台间著作权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司法实践中,判决标准不尽统一的现象也确实存在,引发学界、业界、司法实务界的热烈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自去年长短视频纷争加剧以来,关于著作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红旗”规则在互联网侵权领域的适用,以及司法实践判决中突破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也产生不小的争议。

目前,此类实践和案件诉讼中,长视频平台往往提出短视频平台应采取“事先审查过滤义务”,并且通过向短视频平台发送“预警函”等方式,要求短视频平台提前过滤掉用户可能涉嫌侵权的视频,以此避免侵权发生。

但短视频平台则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定超越“通知-删除”规制之外的法律义务,且过滤、拦截措施,远超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范围,并非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如果通过“预警函”等方式来解决互联网侵权问题,那么将打破现有立法以“通知-删除”义务为核心的规则,而转向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为核心的义务规则体系,“避风港”规则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超过法律规定之外的、不合理加大的平台内容实质过滤和审查义务,鉴于海量的平台用户和创作内容数量,事先审查义务将为平台增加不合理的沉重负担。

《云南虫谷》一案中,西安中院在判决中表示,随着平台经济的高度成熟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现有的规则体系已经无法真正实现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保护平衡,因而必须激励平台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管理,加强网络平台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重视版权识别、屏蔽等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电视剧《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一案中,法院则认为侵权者是涉案视频上传者,而非短视频平台。同时,法院对平台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被告的短视频平台没有“事前审查过滤”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但负有避免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

郑宁表示,长短视频之间的纷争不仅涉及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还涉及鼓励创作和促进传播之间如何寻求平衡。她认为,从维护法治权威和稳定性的角度来说,应坚持民法典规则,现行的“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处理平台责任的基本框架不应随意突破。

视频行业版权经济需要长远发展

自去年长短视频纷争加剧以来,除了上述判赔标准、“通知-删除”规则法律适用等著作权侵权问题,长短视频之间还伴随着不正当竞争、版权垄断等问题。业界、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一直在探讨要如何促进视频行业版权规范发展、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博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长短视频之争的案例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类问题,这两类问题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因此,应关注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会不会损害消费者福利或社会总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现有的长短视频侵权案件,认定长视频平台拥有著作权,并获得高赔偿。同时,也要关注长视频平台是否滥用著作权,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福利的减损,比如消费者为了收看某个视频资源就要花费更多的价格,还要被迫观看更多的广告,或者在购买会员前不能充分了解视频的质量。”冯博说,实践中,长视频平台拥有对作品的独家版权(全球独家版权)和独家播放权(全网独播),这种授权模式会造成长视频平台在制作、播放方面的优势地位,如果这种模式侵害了消费者的福利,比如价格高、选择少、服务差等,就会涉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冯博认为,长远来看,为了维护视频产业的有序竞争,应当促进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满足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对于视频作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采取措施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比如取消独家授权模式,降低授权价格,让消费者在更多平台都可以收看优秀的作品。而“促进传播”也是著作权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

在郑宁看来,要促进视频行业长远发展,著作权监管部门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建立高效便捷的视频著作权授权机制,规范作品授权使用许可费用的收费标准,让短视频使用者、创作者能够以合理成本快速取得授权,实现权利人、传播者、公众、平台各方合作共赢。

原标题:《长短视频版权诉讼判赔金额差距引争议 建立视频著作权授权机制 促进版权经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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