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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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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任免工作范围和程序,将更好地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条例》实施18年来,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权,促进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了任免范围,完善了任免程序。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事任免工作原则,按照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原则,作出规定:“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明确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辞职方式;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职务和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职务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
此次修改还对原条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人事任免工作相关规定,如删除了“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前一般应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等内容。
(原题为《宁夏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
责任编辑:蒋晨锐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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