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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小说还精彩的法律随笔,发人深省意味悠长

2022-11-17 19: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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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一些优秀的随笔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例如展示世态风情的《东京梦华录》,品美食教厨艺的《随园食单》,捕捉夫妻意趣的《浮生六记》……

随笔这种或长或短的小文,形式自由、内容不拘,可观景抒情,也可以议事说理,“意之所之”即是人生态度和生活“理趣”,看似闲散的文字,往往有着特殊的智慧。

今天这部随笔集,收录的也是这样一些小文。作者马建红是法律人,眼中是法律事,心中是法律情。人观事,事缘情,情生文,她的笔下并非洋洋洒洒、曲高和寡的专著论文,而是率性随意、能引发普罗大众共鸣的随笔。

一个社会法治的进步,说到底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参与。学者的理论素养固然重要,民众在世俗生活中对法律理念的践行也必不可少。这部法律学人的随笔时评,恰恰是通过对纷纷扰扰的世相百态的分析,让我们的生活离法治更近一点儿。

整个创作过程可谓“走一步看一步”:最早的评论不过是一些零星的日记,只是偶尔翻阅,自娱自乐;不久发布到博客,有不少人来阅读,还有留言和交流;后来,博客式微,微信兴起,于是又转移阵地,吸引了更多的点击阅读;再后来,机缘巧合之下一篇短文见报,在编辑的支持下发展成《北京青年报》的专栏。一步一步,已走了七年有余,累计成文三百余篇,并最终集结为一本关于“宏大叙事”背后的法理意蕴的小书。

六十九篇文字与五十三幅画作的交响,人生百事与法律智慧的共鸣。整本书虽然关涉的都是法治的大词, 但均是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小事入手, 抽丝剥茧。今天,让我们一同阅读其中的若干则,感受犀利、风趣、纯熟的文笔之下深藏的法律智慧。

01

律师的祖师爷为什么不得善终?

每种职业,都有其创始人或曰“祖师爷”,比如:做老师的要去拜孔子,当木匠的要供奉鲁班,典狱官则把皋陶奉为狱神。至于律师或“辩士”的鼻祖,虽不是太明确,不过大家一般都认为是邓析。他是较早从事这项营生的,而且从文献记载来看,他在这一行做得还不错,收入也颇为可观。据说生活在春秋初期的邓析,也和先秦时期的其他士人一样,招收门生,聚众讲学,只不过他讲解、传授的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诉讼方面的方法技巧。此外,他还具体切实地帮助人们打官司,为人们解决纠纷出主意。

不过,他提供的可不是免费的“法律援助”,而是要收费的。《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意思是说他按照案子的大小与复杂程度,分等解答问题并收取费用,大的案件收一件外衣,小的案子则收一条短裤,而当时拿着长衣短裤来咨询和学习诉讼的人络绎不绝。

《吕氏春秋》清咸丰八年高延祜据清毕沅校批注.明万历间张登云刊本。

可以说,邓析所从事的这一职业,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找他咨询和寻求帮助的人很多,说明社会对讼师有广泛的需求,案源不愁;对于从业者来说,收入高,获利丰厚,当无生活之忧。只不过邓析最终“被戮”而死,而后世讼师、辩士这一职业备受官府打压,这就给相应的从业者心理上蒙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祖师爷”的结局不好,职业前景自然堪忧了。

那么邓析到底为何“被戮”呢?据史料记载,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他在中国法制史上之所以能保有一席之地,是由于他曾私自制定过一部刑法,因为书写在竹简上,所以被称为“竹刑”。关于邓析之死,则有两种说法。一说是郑国的执政驷颛,因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故“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而驷颛也因此受到“君子”的批评,认为他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有人做了对国家有利的事,就可以不惩罚他的邪恶,若采用了一个人的主张,就不应该惩罚这个人,那么,既运用了邓析的竹刑,又杀了他,这说明驷颛不会“劝能”,不能鼓励贤能人士为国家出力。

另一种说法则是邓析为子产所杀。子产在郑国任执政期间,对内对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子产公布成文法的举措,为人们研习法律和诉讼创造了条件,民间因此而出现了帮助人们打官司的职业诉讼人,邓析即是其中之一。不过,邓析对子产的各种改革措施,总是持批评驳难的态度(“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对子产的刑书也多持否定意见,认为其不够好,于是私自制定了“竹刑”(“当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不仅如此,邓析在帮助民众解决纠纷时,还经常颠倒是非,没有曲直对错界限,一日之间,在是与非、对与错之间变化不定,想要某人胜诉就找让其获胜的理由,想要治其罪则用使其入罪的说辞。(“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郑子产像(王圻《三才图会》,万历三十五年〔1607)刻本)

邓析这种“操两可之说”的“做派”,还有确实的事例为证。据《吕氏春秋》记载的一个故事,洧水曾经发大水,郑国有一富家之人溺水而亡。有人打捞到了溺亡者的尸体,富人想要花钱赎回来,而打捞尸体者却要价甚高。富人去找邓析,邓析出主意,劝其不要着急,告诉他,因为你是唯一的买主,这尸体也不可能卖给别人(“人必莫之卖矣”)。富人沉住气了。而捞尸体的人这一来却着急了,也去找邓析。邓析同样让其不要着急,告诉他,因为富人不可能到别的地方去买尸体,只能在你这里买(“此必无所更买矣”)。

在这个故事里,富人与捞尸体的人本来是去找邓析解决这一纠纷的,但他却谁找上门就向着谁,不辨是非,“可与不可日变”。史料未给出最后的答案,但从这些有限的记载来看,事态的发展是富人与捞尸体的人非但未能解决纠纷,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僵局。可邓析的做法,虽然“甚察而不惠,辨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但因“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造成“郑国大乱,民口哗”。子产对此非常担心,“於是杀邓析而戮之”。自此之后,郑国民心安定,有了统一的是非观,其制定的法律也得到了推行。

其实,若从职业伦理的角度看,讼师或律师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准则。在现代社会,即便民众普遍认为某罪犯十恶不赦,他的辩护律师也要为其找出各种减刑或免刑的理由,这是辨明是非、解决纠纷所不可缺少的环节。作为律师,如果接受原告的委托,自然要替原告说话;若是收了被告的律师费,当然要向着被告。因此,从收谁的钱就为谁说话这一点来看,邓析的“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并无不妥,只是他同时代理了如“富人”和“捞尸体的人”这样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为双方出主意,那就不再是解决纷争,而是几乎变成了一个挑事搅局者。难怪作为执政者的子产会担心邓析对民心的蛊惑和煽动,只有杀之而后快了。

像邓析这种原被告通吃的情形,今天已不复存在。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不仅不允许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即便是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不可以同时担任同一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不可以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律所要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的律师不能同时或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否则,律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了这些规定,律师也就不必因代理人的不同而“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了。邓析之死,既死于子产的担忧,更死于讼师职业兴起之时相应制度的缺失,并因此而影响了一个行业领域的生存——既让讼师的职业走上了讼棍的歧途,也使古代法制因辩士的缺席而存有先天的缺陷。这是邓析之悲,讼师职业之悲,又何尝不是古代社会法制之悲呢!

02

法学也有鄙视链?你在哪一层?

有一篇《法学学科鄙视链》的文章曾在法学圈子里广泛流传,虽然大家都知道是戏谑之作,不过细品之下,倒也觉得该“链”还是反映了一部分事实的。

居于顶端的专业是“经济法”,原因是“就连它的名字里都是财富”,“带着贵气”,有关银行、证券、财税、土地、环境等都被纳入其彀中,教经济法的老师当然应该是最富有的了。

然而,说起赚钱的学科来,那就没有能比得上“商法”的了。随着在法考中分值的增加和在研考中广大考生的热捧,商法学科更是有了傲视群雄的资本,任性地想与“慈父般”的民法分家单过,搞得民法只好祭出“民商合一”的尚方宝剑来强化自己的威权。

不过,对于“满脑子只有钱”的民商经济法学科,号称“追求精神境界”的刑法则有些不屑,因为“学刑法的,内心总是充满了正义感”,更何况刑法还有严密的体系设计和堪称智慧结晶的理论构成呢!可一说到体系设计的精密,刑事诉讼法就沉不住气了,没听说过“链式设计”“完美闭环”的人,还敢说逻辑体系精密呢?

面对着这些只敢管一管人的法律,大格局的行政法撇了撇嘴,“管人?不好意思,我管政府。”确实,约束政府权力,那还得靠行政法,敢判政府败诉的,除了行政诉讼法,舍我其谁?

正当这些学科互不相让的当口,宪法发威了:在现代社会,哪个国家不把宪法奉为圭臬?一个只有民商法、刑法、刑诉法而无宪法的国家,根本就无法跻身于法治文明国家的行列!而且宪法专业的毕业生,“对口”的可是党群机关,这些单位的重要性就不必强调了吧。这时候,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国法”却不买账了,你宪法再牛,也不过只能管一个国家,我们规制的那可是国家间的空间、外交、经济以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婚姻!

这些学科间的相互鄙视,在法理学看来却都不值一提,“你们随便玩,我要在哲学的世界里继续沉思!”罗丹那座雕塑作品《思想者》,送给法理学者应该是比较合适的。只是“思想者”似乎总是“孤独”的,放眼望去,即便是在法理学大咖的门下,也难掩其寂寥——这么高贵的学科,愿意学的人怎么就那么少呢!

早已习惯了叨陪末座的法史学科,默默地蹲在墙角,希望得到一些关注,“哪怕是鄙视的眼神也好”。可惜,在大家心目中,法制史是真没什么用了。编段子的人还算宅心仁厚,“就连司法考试(现在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只是占着区区十几分,以至于同学间还流传着一条屡试不爽的法考复习诀窍——当你感觉时间不够用的时候,把法史弃了吧。”

其实,依笔者的了解,参加法考的学生,即便时间够用,照样会弃掉法史。为了那么几分,去啃上下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史(其实法考涉及的法史,不只是中法史,还包括外法史),实在是不值得。

然而,被其他学科连鄙视都有些不屑的法史,真就这么不堪吗?非也,因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能教法制史的教授,往往也能教刑诉、民商等学科;但教其他学科的老师,大多教(降服)不了法制史。”谁还敢说法制史不入流吗?

这个以“鄙视链”形式出现的法学学科之间的比较,取代了以往的“热门”“冷门”这些“俗语”,不过,实质并没有什么变化,也就是说,它依然是根据能给教授者、学习者及从业者带来多少实惠的角度而配置“鄙视额度”的。从事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教学科研的老师,有较多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各种相关的讲座、论证、辅导培训也多,容易受到实务部门的追捧,自然也最受学生青睐。

相反,那些主要在课堂上或文章中“务虚”地“玩概念”的学科,尤其是法制史,则少有在社会上出头露面的机会,搞得好的还能在本学科圈儿中混出点儿名堂,一般人就只担得起教书匠的名头,即便发几篇文章,除了孤芳自赏外,最多能听到几句同道者的喝彩或批评!司法从业者要解决现实问题,他们只会关心现行法律中的规定,谁会在乎《唐律》或《大清律例》中讲了什么呢?所以,即便法考中要考法史,也不能吸引人们更多关注的目光。而考研的学生,报考法史者甚少,能上线者则少之又少,以至于别的专业复试时的比例可能是1:2,法史的则需要别的专业“救济”才可能完成招生计划。这样“强拉硬拽”进来的学生,当然也无心在法史领域有所作为,能凑出一篇符合规范的论文顺利毕业就万事大吉了。其实,法史老师早已习惯了这种“冷门”的处境,位于鄙视链的末端倒也并不觉得“屈居”。

或许是为了安慰法史学科的老师吧,“鄙视链”的最后还有个“光明的”尾巴,即法史的老师很有“能耐”:因为能教法制史的老师,都能教其他诸科;而其他学科的老师,则大多教不了法制史。这话倒也中肯。在法学院的日常教学中,常见有法史老师对其他学科的“江湖救急”,却鲜有其他学科老师对法史“假以援手”,毕竟,并不是谁都能讲得了法史的。法制史学者的跨界者很多,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段秋关先生,能在法史课堂上妙语连珠,能写漂亮的法史文章,能做法学院的院长,能给省市政府当法律顾问,能为法院检察院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意见,还能当律师、仲裁员和独立董事。

而今已过七旬的段先生,又贡献出了《中国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这样的鸿篇巨制。他直面法治中国的现实,遍论欧美主要国家的法治思想与制度,反思中国现代法治之根基与路径选择,其视野与格局,恐怕难有部门法学者能企及。在已故法史学者乔伟先生的遗著中,处处让我们领略到什么叫“纵横捭阖”,什么叫“博古通今”。在他解决现实问题的路径中,那种对古代法文化中可资借鉴的优秀成分“信手拈来”的修为,也难有部门法学者可望其项背。

法史学科之所以被“鄙视”,可能主要缘于它的“无用”。以今人的眼光来看,《唐律》《宋刑统》《大清律例》等确乎早已过时。然而它们当年也曾经是规范君臣民众的典章制度,而我们今天现行的所有部门法,亦终将走进历史,成为未来法史学者的研究对象。当下法律人的作为,要经受法史学者的客观评判。只有不被未来法史学者鄙视的学科,方能显示出其真正的价值。

03

关于“大义灭亲”的法律思考

一名大四女生通过微博举报父亲开车打电话的消息,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首先对此感到惊讶的是高速交警的微博管理员,原以为是网友的恶作剧,待确认了被举报人和举报者之间的身份关系后,表示这样的情况还从未碰到过;再就是该女生的父亲,他在刚刚得知这一消息时,“无法理解”;至于网友们则是一片哗然,小消息变成了大热点——也正因为其“少见”所以才会“多怪”。

此事的结局倒是皆大欢喜。警方依据女生提供的举报信息,调查核实后,对这位父亲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也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即该女生给予了一百元的奖励。被举报的父亲不仅没有责备女儿,还认识到女儿“是在对家人的生命负责,也是对家人爱的一种体现”,并承诺改掉驾驶中的不良习惯。网友们则忙着对女生点赞,“大义灭亲”“中国好闺女”这些好词都用上了。

不过,对该女生“因爱之名”的“义举”,笔者不敢苟同。在这里,笔者绝没有苛责这名女生的想法,之所以认为对此有讨论的必要,主要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遵守“亲亲相隐”这一传统,对于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维系,以及人伦与人性的持守,关系莫大。

亲亲相隐的原则来自《论语·子路》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在这场对话中,孔子很明白地告诉人们,父亲替儿子隐罪或儿子替父亲隐罪,属于“吾党”所认为的“直”。可以说,这时候的亲亲相隐,还只是一种法律的“地方性知识”。

到了汉代,尤其是在汉宣帝地节四年直接颁布“亲亲得相首匿”法令后,父母子女之间、大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首匿犯罪不被追究刑责,亲亲相隐原则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被“普遍化”了。嗣后的两千年间,自汉迄清,相沿不改,甚至进一步加以完善——除了在唐代扩大容隐的范围外,在元代更是确立了“干名犯义”之罪,对亲亲相隐原则予以强制保障。可见,这项传统也算得上是渊远而流长了。

有人认为这是“封建余毒”,主张法律就不应该讲温情。其实,中国古代与儒家思想结缘的法律,正因其以中国人认可的人伦亲情为基础,才获得了长久的生命力,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所谓的大义灭亲,并非法律的常态,也非法律所鼓励和提倡。一个动辄叫人大义灭亲的社会,恐怕也并非人人所欲的社会,连亲都可以灭的人,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

实际上,在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也会遭遇同样的问题。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在其《公正》一书中,便讲述了两个震撼人心的故事。

麦克·J·桑德尔(英语:Michael J. Sandel,1953年3月5日-),美国政治哲学家、哈佛大学政治哲学教授、美国文理科学院院士、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以在网络上流行的哈佛大学公开课“正义”(Justice)和他1982年所著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中对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而闻名。

这是关于两对兄弟之间的故事。

其中一个故事的主角是伯格兄弟。威廉学习勤奋,在波士顿学院获得了法学学位,后来进入政界,成为马萨诸塞州的参议员主席,当了七年马萨诸塞大学校长。哥哥威蒂则因为抢劫银行,在联邦监狱中度过一段时间,后来成为犯罪团伙的领袖人物,被指控犯有十九项谋杀罪,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十大通缉犯之一。尽管威廉曾和哥哥通过电话,但他却声称不知其下落,拒绝协助警方调查。“我确实对我的哥哥有一种诚实的忠诚,我关心他,我希望自己永远都不要对那些反对他的人有所帮助,我没有义务帮助任何人去抓他。”人们对他的作为表示敬佩,“兄弟就是兄弟,你会揭发你的家人吗?”由于拒绝协助调查,威廉在公众压力下辞去了马萨诸塞大学校长一职。当然,他也没有因为阻碍调查而被起诉。

另一个故事中的兄弟,其中一人是著名的“炸弹客”,并在网络上发表反科技宣言,解释其实施爆炸行为背后的原因。戴维在读了该宣言后,发现非常像他哥哥的用语和观点。经过一番痛苦挣扎后,戴维向当局“举报”炸弹客可能是他的哥哥。联邦调查局据此抓获了罪犯,并判处其死刑。戴维的“大义灭亲”之举,达到了“为民除害”的目的,本应是皆大欢喜的事,然而,戴维备受煎熬,他的哥哥在法庭上也称他为“另一个犹大”。后来,他哥哥虽以服罪换取终身监禁,戴维却始终难以释怀。此事在戴维的生活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兄弟之间理应互相保护,可是我的做法,却差点儿将哥哥送上断头台”。

两个故事中的主人公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这种选择无法用简单的对错来判断。因为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人们当然更愿意支持戴维而谴责威廉,但戴维的“正确”行为所背负的对亲情人伦的歉疚,也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信任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每个人在家人面前是最放松的,因为自己的亲人是最值得信任的。当你“收集”亲人们没有任何防范时的言行,并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证据进行“举报”的时候,破坏的正是这种至为宝贵的信任关系,是一种人伦之殇。当家庭成员之间都在互相监督中度日时,还有何生趣可言?

04

“随份子”也是礼尚往来?!

和一位工作不久的小伙子聊起他的收入,他说杂七杂八地加起来,每个月能有四千多块钱的进项。按说在济南这样一个消费水平不算高的城市里,这些钱足够他一个人生活了。不过小伙儿说有时候还得问家里要钱,“同学们陆陆续续结婚,得随份子,关系一般的三百五百,关系铁的就得千儿八百,一个月来那么三四个,工资就花得差不多了,还要付房租水电伙食费,有时候就得问父母要。”看来现在年轻人不仅有房子、车子的压力,还有这“天大的”人情呢。

中国确乎是一个人情社会,而人情最主要的体现就在于礼尚往来,最后则落脚在这“随份子”上。人们平日里还讲究个“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为了粽子是甜的或是咸的、过年是吃饺子还是吃汤圆,在网上口水仗打不停,但在随份子这事上,可就既无关南北,也不分东西了。所以我们会看到西南某市的消息,说同学在微信上发喜帖,等大家把份子钱转过去后,却发现同学收钱后把自己列入了黑名单!收钱的同学有点儿像貔貅,属于“只进不出”的主儿。过几天又有报道说,东北的同学结婚了,无锡的同学包了一张“新婚快乐!手头有点儿紧,红包先欠着,等哥们发达了,补你一个大的”的“欠条”;等到无锡同学结婚时,东北的同学欣然前往,只是其作为“回礼”的红包,既有无锡同学手书的原“欠条”,又有一张“抵消了”的白条,还真是“礼尚往来”呢。当然也有闹得脸面上都不好看的,有一“事主”设一“鸿门宴”,专请既不参加婚礼又不随份子的同学,这“礼不到”结下的“梁子”可是不易解的。当然还有一些替人“捎礼”的,事后委托人忘了这茬儿,受托人又不好意思要,只能赌咒发誓再也不干这吃哑巴亏的事了。在网上搜搜随份子的事,奇葩者还真不少,花样迭出。

随份子的事无分贵贱,每个人都会遇到,谁还没有个亲戚朋友呢!人们是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不过,这种无需约定却早已成俗的礼尚往来之举,在一个旁观者看来,却有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只是我们身在其中,反而不知其所以然了。

曾在《中国人的素质》一书中将中国人的国民性写得颇为不堪的美国传教士明恩溥,还有一本流传甚广的书,就是《中国乡村生活》。明恩溥于1872年来华,在鲁西北传教三十年,社会学家李景汉说他在演讲的时候,带有明显的山东口音,可见他对中国农村生活的熟悉。当他观察中国人的时候,带着异域人独特的惊奇的眼光,寻找并揭示维系着中国人乡村生活秩序的各种纽带和习俗。比如在“乡村婚礼和葬礼”一节中,就有他对份子钱功能的解读。

明恩溥认为中国人和其他民族一样,也希望使婚礼成为一个喜庆场合,所以婚礼最常见的婉转的提法就是“喜事”,而喜庆的最高形式在中国则表现为吃。“如果中国人把某一事物变成了一门精确的科学的话,那就是吃。表达真挚友情的最好方式就是请一个人吃上一顿。”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条件虽不宽裕,在婚礼中吃的开销却必不可少,而从吃的数量和频率来看,这类花费都会使哪怕是殷实的家庭也不得不叫穷。

在这种压力下,中国人很早以前就发明了“份子”,人们正是借助“份子”,才得以摆脱婚礼筵席的经济负担。由于主人很少能够准确地预知出席婚礼的人数,所以酒饭必须按可能出席者的最大数目置办。“每位客人或每一家,不仅被期望着而且被社会礼节严格规定着,要为这类事物的花费捐出‘份子’。‘份子’有时是以实物形式捐出,但流行的做法是交钱,其数额依据每个人都准确领会了的标准而确立。”

婚礼上都有专门的财务委员会,在我们山西老家叫“礼房”,收管和登记客人捐来的钱款,“因为每个人都处在一个双重位置上,今天他是受赠者,而明天当对方家里有红白喜事时,他要回赠同样多的钱物,那时他又成了捐赠者。”每个人送礼的数量,视两家关系的亲疏而定,特别是要看以前在同样的场合下收到对方多少礼物而定。若谁家漠视这种还礼的数量要与收礼的数量相当这种不成文的“法则”,会被认为是对礼仪的严重冒犯。在现实生活中,“还礼”的数量其实还要考虑到社会变迁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笔者听说老家发生过下面这样的事。改革开放前后那会儿的婚礼上,亲戚街坊一般随的“份子”是三块或五块,这在当时可是笔大数目呢。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的时候,村里有一家人随礼还是三块五块,而那时的“行情”早已普涨到了五十或一百。人们对这家人的做法虽有非议,但也都能猜出个种原因,“可能是对着以前的礼账本来还礼的”。虽能理解,不过大家都认为这家人“不通人情”。上文提到的同学之间随“欠条”后收“欠条”,也正符合这种“还礼”的旧俗。

明恩溥的犀利之处,就在于他还观察到出席婚礼的几乎每位女宾,“必定会带来一个或几个胃口极好的孩子,这些孩子从宴会开始直到结束一直专注于埋头吃喝,他们的肚子就好像是个无底洞。”孩子们不用出礼钱,却会大幅度增加宴会的开销。看到这里,今天的人也会不禁莞尔,有时候听到人们说“把礼钱吃回来了”,就是这个意思。另外,如果主人准备的饭菜酒水档次较低,还会遭到宾客的埋怨,“抠门”“吝啬”甚至人品低下的话也会四处传开。

在明恩溥的眼里,中国人表现喜庆的最高形式,是请大家“吃一顿”,是“独乐乐与众乐乐”的结合;而“随份子”则是“一家的事大家办”的互助的体现。正是这种随份子的礼尚往来,将乡土社会凝聚在一起,形成了和睦和谐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随份子正是中国人解决一时困窘的“智慧”的体现。

这样一种根植于心的生活习俗,即便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也不易消弭。只是如今的随份子有些变味儿。在一些村镇或县城,人们“办事”上瘾,儿娶女嫁办酒席自不必说,子孙的满月礼、周岁礼、十三岁生日礼;中年人逢四十、五十、六十等整寿的寿礼、老人的丧礼等,弄个名头就广撒请帖,即便只有一面之缘,都会“敬请光临”,将红白事变成了敛财手段。更恶劣的是一些小有职权的领导干部,将收“份子”钱变成纳贿的隐蔽手法,因为这种礼是有去无回、不尚往来的,而今这之所以成为反腐的一个阵地,也自有其道理在。

-End-

原标题:《比小说还精彩的法律随笔,发人深省意味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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