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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撤诉后申请国赔期间再遭起诉,伤者骨折是否新伤成焦点
六年前,刘素霞与女子吴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吴某某的右手手掌被鉴定骨折,轻伤二级,刘素霞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然而,刘素霞称,案发前,吴某某的右手手掌就骨折了,系“旧伤”,不是由其造成的。
吴某某右手手掌的伤,究竟是“旧伤”还是“新伤”,成为此案的关键点,这也造成此案此后数年的“拉锯战”。截至目前,吴某某的伤情鉴定已做了数次,此案刑事、民事的庭审也进行了10多次,案件仍悬而未决。
因鉴定结果不能排除“陈旧伤”,2016年8月,商水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河南省人民医学院影像专家认定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远端新鲜骨折”,商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然而,受商水县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显示,吴某某的右手伤应为陈旧骨伤。2017年9月,此案撤诉。之后,刘素霞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但该案并未因此结束。2018年4月,受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中远段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系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形成的依据不足,具体情况请委托单位结合案情调查综合分析判断;吴某某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
这份鉴定报告出来后,刘素霞再次被羁押,后被商水县检察院起诉。2018年11月,商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刘素霞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2021年12月,商水县法院再次作出一样的一审判决,刘素霞再次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中旬,刘素霞告诉澎湃新闻,不久前,她的辩护律师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此案的二审有望近期开庭审理,但考虑到疫情,具体开庭日期尚未确定。辩护律师将继续为她做无罪辩护。
因被鉴定为“陈旧性伤骨折”,撤诉
今年49岁的刘素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案发前在商水县客运站南站附近经营一家副食店。
刘素霞。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2016年3月15日,刘素霞因琐事与90后女子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均受伤住院。刘素霞称,她和相邻的饭店老板平时有点矛盾,关系不太好;饭店老板是吴某某的嫂子,吴某某平时在该饭店帮忙。
在这次冲突中,刘素霞的眼睛受伤,后经鉴定其为轻微伤。2016年8月,刘素霞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她被警方告知,吴某某的右手手掌骨折了,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刘素霞称,吴某某的右手手掌之前就骨折了,事发当日其右手手掌并未受伤,这次伤情是“旧伤”,不是她导致的,他们一直有向警方反映这一情况。
澎湃新闻未能联系上吴某某求证相关情况。在一份笔录中,吴某某称,在冲突中,她的脸被刘素霞抓伤了,“右手骨折”。
商水县人民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等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骨痂形成。
吴某某右手的伤,是“新伤”还是“旧伤”,是否由刘素霞造成,成为本案的关键点。
吴某某的诊断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后,商水县公安局曾多次委托相关机构对吴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前几次认定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折,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但均未能证明此损伤是刘素霞造成的。
因鉴定结果不能排除陈旧伤,2016年8月29日,商水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刘素霞被取保。
2016年8月,商水县检察院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9月,经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河南省人民医学院影像专家作出鉴定,认定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远端新鲜骨折”。该鉴定结果出来后,刘素霞再次被羁押,商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此案中,新伤还是旧伤再次成为争议焦点。为此,商水县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2017年6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综合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3月23日两次影像学所见,吴某某2016年3月15日影像学所见骨折的愈合过程不符合当天外伤形成的新鲜骨折的临床愈合特点,应为陈旧骨伤。
2017年6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
2017年7月,经法院批准,刘素霞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商水县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审查,同意延期审理。该案延期审理后,至今已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案件按商水县检察院撤诉处理。
2017年9月,商水县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检方撤诉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其后再次被起诉
因被羁押261天,刘素霞认为已自证清白,于是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向商水县公安局、商水县检察院索赔86万余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8年,此案有了新的变化。同年4月,受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中远段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系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形成的依据不足,具体情况请委托单位结合案情调查综合分析判断;吴某某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
2018年4月,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
刘素霞称,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她不服,当时也提出过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但没有得到批准。
这份鉴定报告出来后,刘素霞再次被羁押,后被商水县检察院起诉。
2018年11月,商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处刘素霞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11978.14元。
刘素霞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遂撤销商水县法院一审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商水县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在异地派出所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庭审”
2019年1月,刘素霞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回家。之后,她和丈夫前往广州打工。
此案发回重审后,2019年7月,商水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刘素霞未参加此次庭审,法院中止了审理。对此,刘素霞回应称,她之所以未出现在庭审上,是因为她的律师无法复印全部案卷。
两年后的2021年12月13日,在广州的刘素霞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庭审”。刘素霞称,当天,几名自称是商水县公安局、商水县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来到她的工作场所,向其出示了逮捕证,并将其带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东山派出所。随后,工作人员换上法官服,开始庭审。她要求律师到场辩护,没有得到批准。庭审当天结束,她便收到了商水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12月13日,商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这与该法院2018年11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一致。
判决书显示,商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与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一致,且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力较强,该院予以采信。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不矛盾,只是鉴定的损伤部位不同,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鉴定意见。
此案发回重审后,2021年12月,商水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这场特殊的庭审也引起了外界关注。据现代快报2021年12月报道,商水县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去广州审理此案与2019年刘素霞未出庭有关,实属无奈之举。刘素霞此前提出过查看案卷的相关请求,案件承办人也回复过,只要她回来开庭,卷宗肯定能复印给她,但刘素霞不愿意,要求把案卷复印发给她。虽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复印卷宗一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对此,刘素霞称,她曾回过商水,但对方复印卷宗的承诺未兑现。
上述报道还显示,商水县法院工作人员称,在此次开庭审理中,法院保障了刘素霞的权利,她所反映的庭审程序违法情况均不存在。
2022年11月中旬,刘素霞告诉澎湃新闻,不久前,她的辩护律师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此案的二审有望近期开庭审理,但考虑到疫情方面的影响,具体开庭日期尚未确定。她的辩护律师将继续为她做无罪辩护。
刘素霞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前三次鉴定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本案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商水县公安机关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七条规定。律师表示,将依法申请法庭对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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